中國人民銀行2002年6月27日在其網站上發布了題為“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并發布《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的文章,以下是相關內容,詳細可以登陸中國人民銀行網站。
為適應對外開放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強對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并發布《外資金 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共六章,分別就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的申請與設立、監督管理、終止和違規罰則等方面進行了規定。《辦法》中所稱外資金融機構,包括外國金融機構和在中國境內注冊設立的外資金融機構。
《辦法》規定,代表機構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其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外國金融機構申請設立代表處,應當具備《辦法》規定的具體條件;申請人應向擬設機構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領取申請表,并將填寫好的申請表附有關資料提交擬設機構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外資金融機構提交的申請資料初審后,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審查批準。在中國境內已設立5個或5個以上分支機構的外國金融機構,可申請設立總代表處。總代表處總代表以及代表處首席代表的任職資格適用核準制。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核準或取消總代表處總代表、代表處首席代表的任職資格。《辦法》規定了擔任總代表處總代表、代表處首席代表應具備的具體條件。經批準設立的代表機構,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頒發批準證書,有效駐在期限為6年。
《辦法》規定,代表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與任何單位或自然人簽訂可能給代表機構或其代表的外資金融機構帶來收入的協議或契約,不得從事任何形式的經營性活動。代表機構設立、終止、變更和展期應于辦理工商登記后15日內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指定的報紙上公告,并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告。代表機構應于每年2月底前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上年度工作報告,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轉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設立代表機構的外國金融機構發生如章程、注冊資本或注冊地址變更等重大事項,代表機構應及時向其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告,由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轉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
《辦法》規定,申請關閉代表機構,應將由外資金融機構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致中國人民銀行行長的申請書提交其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初審后,轉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審查批準。經批準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銷登記,并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辦法》規定,單位或自然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設立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的,包括在固定辦公場所懸掛冠以外資金融機構代表處名稱匾牌的,由中國人民銀行依法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外資金融機構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設立代表機構的,中國人民銀行自該代表機構被取締之日起5年內不受理其提出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或其他營業性機構的申請。代表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從事金融業務以外的經營性活動,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撤銷該代表機構。
《辦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金融機構及其在內地設立的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設立代表機構,比照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自2002年7月18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4月29日發布的《外國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jafee
相關資料:《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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