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周三公布《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以規范信托公司資金信托業務的經營行為,保障資金信托業務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該辦法將于7月18日起施行。
人行網站(www.pbc.gov.cn)刊載該辦法稱,信托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托業務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不得發行債券,不得以發行委托投資憑證、代理投資憑證 、受益憑證、有價證券代保管單和其他方式籌集資金,辦理負債業務。
同時不得舉借外債,不得承諾信托資金不受損失,也不得承諾信托資金的最低收益,不得通過報刊、電視、廣播和其他公共媒體進行營銷宣傳。
辦法規定,信托投資公司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時,接受委托人的資金信托合同不得超過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額不得低于5萬元人民幣(含5萬元)。
信托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托業務取得的資金不屬于信托投資公司的負債;信托投資公司因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資金而形成的資產不屬于信托投資公司的資產。
此外辦法還對立法依據、資金信托業務的涵義、信托資金與信托投資公司固有資金的區別等有關內容進行了說明。
人行行長戴相龍于3月稱,中國在對原有的329家信托公司的整頓中,合并保留了80多家,同時改變了一部分信托公司的企業性質,一部分則進行了撤并。
繼廣東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于1998年因資不抵債關閉后,中國開始對國內信托業進行整頓;央行整頓的最新動作是,于6月初公告撤消中央級大型信托公司之一的中國經濟開發信托投資公司。
《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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