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6月24日電(記者吳晶)中國最高立法機關今天再次審議政府采購法草案,以使中國早日有一部完備的政府采購法,使廣受社會、輿論關注的政府采購真正做到“公開、公平、公正”,保證采購質量和采購效率,預防腐敗。
在今天舉行的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上,政府采購法草案第三次提請審議。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張緒武報告了政府采購法草案的修改情況。
所謂政府采購制度,也稱公共采購,是指政府為了開展日常政務活動或為公眾提供服務,在財政的監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通過公開招標,公平競爭,由財政部門以直接向供貨商付款的方式從國內外市場上為政府部門或所屬團體取得商品和勞務的行為。
基于一些常委委員和地方、部門的意見,法律委員會就采購法草案提出了一些重要修改。
張緒武說,有些委員、專家提出,采購文件是政府采購活動的原始記錄,有重要的證明作用,應當依法保存,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草案因此增加規定,采購文件的保存期限為至少15年。對于未依法保存采購文件的,草案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如罰款、行政處分乃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草案還對政府采購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違法行為,規定了明確的法律責任。
關于加強監督管理,草案增加規定:“集中采購機構的采購人員應當具有相關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符合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專業崗位任職要求。集中采購機構對其工作人員應當加強教育和培訓;對采購人員的專業水平、工作實績和職業道德狀況定期進行考核。采購人員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任職。”
為處理供應商對采購活動事項有疑問的問題,草案增加規定: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照有關條款規定就采購人委托授權范圍內的事項作出答復。此外,質疑供應商不滿意答復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可在答復期滿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政府采購制度于1995年被引入中國。統計顯示,中國每年政府采購的規模已從最初的幾十億元增長到了2000年的653億元人民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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