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報
無故欠薪最高可罰五萬元。工資支付條例草案公布,深圳請社會各界提建議和意見
本報訊(記者茍驊)在深圳,七成勞資糾紛都是由拖欠工資引起的。為了規范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行為,維護員工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深圳正在積極制定專門的《工資支付條例 》,有關草案現已通過深圳政府信息網向社會公布,以聽取社會各界的建議和意見。
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這部《工資支付條例》特別強調:“三來一補工廠也適用本條例。”除深圳市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員工,也要依照本條例執行。在支付形式與時間上,條例草案要求工資應當以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替代貨幣支付。員工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用人單位應當最遲在與員工約定的工資支付周期滿后五日內支付員工工資,工資支付日遇法定休假節日或者休息日的,應當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解除之日起三日內一次付清員工工資。
休息日加班至少雙薪
對于加班工資的支付,《條例》草案專門作出了十分具體的規定:(一)安排員工延長工作時間的,按不低于員工本人工資標準或者計件單價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二)安排員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不低于員工本人工資標準或者計件單價的百分之二百支付;(三)安排員工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不低于員工本人工資標準或者計件單價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另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員工,在綜合計算工時周期內,員工實際工作時間達到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后,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工作的,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按不低于員工本人工資標準或者計件單價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員工加班工資。如果非因員工本人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的,用人單位應當按下列標準支付員工工資:(一)停工、停產在六個工作日以內(含六個工作日)的,按員工本人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二)停工、停產在六個工作日以上的,從第七日起按本人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六十支付。
拖欠工資要付補償金
對于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員工工資,《條例》草案規定了十分嚴厲的處罰措施: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員工工資的,應當即時全額支付員工工資,并支付相當于拖欠或者克扣工資總額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在勞動部門規定的限期內拒不支付員工被克扣或者無故拖欠的工資的,勞動部門可視情節輕重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此外,勞動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為了方便勞動促裁部門調查取證,《條例》草案還要求用人單位工資支付表應當有支付單位名稱、工資計發時段、發放時間、員工姓名、工作時間、加班時間、應發和扣除的項目、金額、員工簽名或者其工資賬號等書面記錄,并保存2年以上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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