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報訊(記者:王建兵、通訊員:李永壽) 洋獵頭進京必須有中方合伙人,本市的人才中介機構都可以承擔這一角色,二者以合資、合作形式開展業務。外商獨資人才中介機構暫不允許設立。這是北京市人事局日前頒布的《北京市鼓勵設立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暫行辦法》做出的規定。
對設立中外合營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的條件,《暫行辦法》規定:中方投資者應當是取 得《北京市人才市場中介服務許可證》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外方投資者應當是從事人才中介服務或相關業務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有與從事人才中介服務相適應的資金、場所和設施;專職工作人員不少于5人,其中從事人才中介服務業務的人員需要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并接受過系統的人事管理及經濟資格專業培訓合格者;有健全可行的工作規劃和管理制度,有明確的業務范圍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洋獵頭在本市的業務范圍,主管部門會根據其資金、工作人員和管理水平等情況,允許其開展下面部分或全部業務: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儲存、發布和咨詢服務(含利用互聯網開展上述服務),人才培訓,人才推薦與招聘,人才素質測評,智力開發服務,經批準的其他相關業務。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人才獵頭進京也適用此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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