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劉彩娜5日北京報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人民銀行修訂了《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使《辦法》與《信托法》的有關內容的表述一致。
《辦法》將“原有業務的清理與規范”章節的內容刪去,并調整了信托公司自有資金運用方式中的有關內容以及對信托公司運用信托資金的有關管理規定。人民銀行將不再規定實行年檢制度。
《辦法》稱信托業務是指信托投資公司以營業和收取報酬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諾信托和處理信托事務的經營行為。信托投資公司不得辦理存款業務,不得發行債券,不得舉借外債。
信托投資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3億元。經營外匯業務的信托投資公司,其注冊資本中應包括不少于等值1500萬美元的外匯。
《辦法》規定信托投資公司可以申請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幣業務:受托經營資金信托業務;受托經營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的信托業務;受托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允許從事的投資基金業務,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并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中介業務;受托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國債、政策性銀行債券、企業債券等債券的承銷業務;代理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代保管業務;信用見證、資信調查及經濟咨詢業務;以固有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信托投資公司管理、運用信托財產時,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規定,采取出租、出售、貸款、投資、同業拆放等方式進行。
信托投資公司所有者權益項下依照規定可以運用的資金,可以存放于銀行或者用于同業拆放、貸款、融資租賃和投資,但自用固定資產和股權投資余額總和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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