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葛豐發自上海
6月5日下午3點45分,在長達2小時15分鐘的法庭審理后,上海市民吳衛民和花旗銀行上海分行的代理人在浦東新區法院民事審判庭法官例行的詢問下,均表示愿意調解結案。
此舉令在場記者及法律工作者大感意外,因為就在此前,雙方在法庭上唇槍舌劍,互 不相讓,幾乎在每一個細節上均有激烈爭議,以致庭審法官不得不一次次提醒雙方注意時間。但轉眼間,一場引起軒然大波的爭議有望消于無形。
雙方針鋒相對
簡單的程序過后,雙方爭議的焦點就集中到吳衛民到底有無去過花旗準備辦理存款業務以及收費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兩點上。對于第一點,由于花旗堅稱當天錄像已經按規定銷毀,因此無法證明吳所述事實究竟有無發生過。吳衛民則堅持舉證責任在花旗,對方應承擔舉證不能之責任,雙方你來我往,大舉法律條文,令在場者莫衷一是。
記者在開庭前粗略作了一番調查,到場旁聽者基本都是沖著收費是否合法這一點而去,因此,當雙方就此問題進行闡述之時,現場頓時一片肅然。吳衛民仍然堅持認為金融服務應當按照計委價格目錄,實行政府指導價,花旗既然未經人行批準,則法無明文規定不可為。花旗銀行則認為除《價格法》明文規定的五種商品及服務不可自主定價外,金融服務收費法無明文禁止則可為。
同時,雙方就花旗收取的費用究竟屬于理財服務費還是賬戶管理費進行了激烈辯論,吳衛民認為花旗收取的費用屬于理財服務費,是一種捆綁銷售行為。花旗一方則認為收取的僅僅是賬戶管理費,其目的在于補償成本支出,理財服務只是隨附產品,并無捆綁之說。
在此之外,銀行到底有無義務接受客戶存款這一問題也是雙方爭議所在。吳衛民舉出“存款自由、存款有息”這一條文認定花旗歧視小儲戶,花旗銀行則抬出締結合同平等自由原則來證明銀行也有選擇客戶的權利。
同意調解令人大跌眼鏡
由于雙方在基本事實及法律援引上都存在根本差別,庭審中又均堅持己方立場,寸步不讓,局面一度極其僵硬。當雙方在法官的一再催促下終于結束辯論,旁聽者紛紛準備離席靜待法院判決之時,吳衛民率先表示愿意調解。吳稱:“34元車費損失明確存在,理當獲賠,但要求賠禮道歉一節,自己可以認為花旗銀行收費行為,確系初涉中國市場,對國內法律不熟悉所致,因此在調解中可以放棄。”花旗銀行在經過請示后,亦表示愿意調解,但具體方案尚需研究后定。
在場業內人士認為,雙方紛爭關鍵在于外資銀行在華推行收費服務究竟有無法律依據,花旗銀行同意調解實在令人費解。雖然說調解只是雙方合意,并無法律上的指導意義,但如此一來,銀行收費難免訟爭不斷之累。但既然花旗當庭表示了愿意調解,顯然也是經過深思熟慮的,由于原告所求已經僅僅限于34元車費,雙方實際都已沒有多大空間可以回旋了,最終調解結案可能性很大。看來一向敢為天下先的花旗銀行在此時倒是選擇了穩妥的方案。
最終結局值得期待收費服務仍需探討
花旗最終的方案仍需討論后定奪,因此一切在未最終定局前依然充滿變數。由于此案事關全局,相信廣大儲戶、銀行、監管部門、法律界人士都會繼續對此抱以關注。一旦調解失敗,難題就會再次回到法院手中。
一位到場的法律專家這樣評說雙方在法庭上的表現:“看得出來,由于事關重大,雙方都作了充分的準備,庭上辯論非常精彩,各方都把對自己可能有利的依據及事理提了出來。現在案子實際上還是一個相應法規缺失、現存法規又相互打架的問題。如果雙方不能調解,那就要看法院怎樣理解立法精神了。由于銀行收費符合國際慣例,因此立法上如何進行配套,以避免今后不再發生類似尷尬,則是法律部門、監管部門現在就可以考慮加強的工作。”
《國際金融報》(2002年06月06日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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