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姜業慶北京報道 記者日前從國家稅務總局了解到,該局日前發出《關于落實西部大開發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進一步明確了針對西部大開發制定的若干稅收優惠政策措施的具體實施辦法。
通知規定,對設在西部地區,以國家規定的鼓勵類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當年主營業務收入超過企業總收入70%的企業,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企業可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 稅。
對在西部地區新辦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基礎產業的企業,且上述項目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內資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通知還規定,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民族自治地方的內資企業可以定期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減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稅。其中內資企業凡減免稅款涉及中央收入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的,需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對實行匯總(合并)納稅企業,應當將西部地區的成員企業與西部地區以外的成員企業分開,分別匯總(合并)申報納稅,分別適用稅率。而農業特產稅、耕地占用稅免稅的審批程序和辦法,仍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通知最后強調,各地不得擅自擴大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適用范圍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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