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規定: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不納入本法調整范圍,工程納入采購對象
本報訊(記者齊雁冰)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巨家仁昨天在科博會“政府采購項目洽談會”上透露,《政府采購法》即將進入三審,希望能夠在6月份出臺。
巨家仁說,參照國際通行做法,草案規定,《政府采購法》所稱的政府采購是國家機 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貨物和服務的行為。該條不僅對政府采購做了界定,同時明確了《政府采購法》的調整范圍,即只有采購單位、采購對象、采購資金三個方面都符合需要,才能納入《政府采購法》的調整范圍。
草案中對采購對象的規定,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不納入調整范圍。這是考慮到國有企業面廣量大,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很重要,為了保證國有企業經營自主權的落實,同時為了防止我國將來加入世貿組織政府采購協議以后,在與簽約國對等開放政府采購市場的情況下,使國有企業受到大的沖擊,所以不納入政府采購調整范圍之內。這是符合國際規定的。
據巨家仁介紹,政府采購在國外有著200多年的漫長歷史,而我國從1995年、1996年才開始政府采購,在探索、摸索中走了五六年,現在不將國有企業納入,也會比較主動一些。
另外,國家軍事機關未列入《政府采購法》草案調整范圍。這也符合國際慣例。軍事采購,特別是武器裝備的采購不太符合政府采購一般的規則,特別是透明度方面,因此未將其列入,而是在附則中明確由中央軍委另行制定。
工程是否列入采購對象,一直頗有爭議,經過慎重研究,草案中將工程納入采購對象,只有將貨物、工程、服務都納入采購對象,才能更好地行使政府采購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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