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在除城市商業銀行以外的商業銀行范圍內施行
記者單羽青5月22日北京報道 在中國銀行業盛傳已久的商業銀行信息披露工作終于開始有所動作。除城市商業銀行以外的商業銀行今起施行《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
為加強商業銀行的市場約束,規范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行為,有效維護存款人和相關利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商業銀行安全、穩健、高效經營,中國人民銀行日前制定了《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
《辦法》規定,商業銀行必須披露以下主要信息:一是財務會計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損益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及其他附表;二是各類風險管理狀況,包括信用風險狀況、流動性風險狀況、市場風險狀況、操作風險狀況及其他風險狀況;三是公司治理信息,如年度內召開股東大會情況、董事會的構成及其工作情況、監事會的構成及其工作情況、高級管理層成員構成及其基本情況、銀行部門與分支機構設置情況;四是年度重大事項,包括最大十名股東名稱及報告期內變動情況、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事項及其他有必要讓公眾了解的重要信息。
《辦法》強調,商業銀行披露信息應真實、準確、完整、可比。其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須經獲準從事金融相關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商業銀行的董事會、行長(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并就其保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商業銀行應于每年4月底之前以年度報告的形式對外披露信息,并將年度報告置放在商業銀行的主要營業場所,確保公眾能方便、及時地查閱。
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對記者說,《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商業銀行、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在除城市商業銀行以外的商業銀行范圍內施行。該辦法還對城市商業銀行施行信息披露制度規定了五年的過渡期,人行將視實際情況分批安排城市商業銀行施行本辦法,最遲到2006年1月,全部城市商業銀行均施行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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