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要求所有商業銀行披露年報,并將年度報告置放在主要營業場所,確保公眾及時查閱
【本報訊】從今年開始,中國境內的商業銀行將變成“透明人”,他們的財務狀況將處于公眾的有力監督之下。先查查銀行的年報,評估一下這個銀行的實力和可能存在的風險,然后再決定存不存款,將成為市民和企業新的理財方式。
昨天,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該行有關人士表示,出臺這一辦法,是“為加強商業銀行的市場約束,規范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行為,有效維護存款人和相關利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商業銀行安全、穩健、高效經營”。
目前,我國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及少部分城市商業銀行都以年報的形式,不同程度地對外披露信息。但是,除上市銀行外,其他銀行披露信息的內容、方式、程序都不夠規范,向社會披露信息的范圍也較窄,一般存款人和利益相關人基本看不到銀行的年報。因此,商業銀行信息披露制度在我國是很不健全的。
《辦法》規定,商業銀行必須披露以下主要信息:一是財務會計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損益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及其他附表;二是各類風險管理狀況,包括信用風險狀況、流動性風險狀況、市場風險狀況、操作風險狀況及其他風險狀況;三是公司治理信息,如年度內召開股東大會情況、董事會的構成及其工作情況、監事會的構成及其工作情況、高級管理層成員構成及其基本情況、銀行部門與分支機構設置情況;四是年度重大事項,包括最大十名股東名稱及報告期內變動情況、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事項及其他有必要讓公眾了解的重要信息。
《辦法》強調,商業銀行披露信息應真實、準確、完整、可比。其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須經獲準從事金融相關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商業銀行的董事會、行長(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并就其保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商業銀行應于每年4月底之前以年度報告的形式對外披露信息,并將年度報告置放在商業銀行的主要營業場所,確保公眾能方便、及時地查閱。
人行表示,《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商業銀行、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掇k法》自公布之日起在除城市商業銀行以外的商業銀行范圍內施行。城市商業銀行自2003年1月1日起到2006年1月1日分步施行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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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上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做法
實施商業銀行信息披露制度是國際上銀行監管的慣例。近年來,巴塞爾委員會發布了《提高銀行透明度》、《披露信貸風險的最佳做法》、《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等文件,對銀行業信息披露的主要內容、質量要求和方式進行了規范。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都已建立了商業銀行信息披露制度。如美國貨幣監理署(OCC)于1987年發布了第12號聯邦管理條例(12CFR),對美國的國民銀行、外國銀行在美分行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法定最低要求。該條例要求銀行須披露財務報告、審計報告、風險管理、重要經營管理活動、貨幣監理署對其采取的強制監管措施等信息。該條例還要求銀行須于每年的3月31日之前將披露內容編制成年度披露報告,以便于投資人、存款人和相關利益人能及時獲取。又如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金融管理局也對本地注冊銀行和海外注冊銀行在香港的分行的信息披露分別制定了強制和非強制性的規定,要求披露的內容與美國貨幣監理署基本一致,并要求銀行在報刊上發出中英文新聞稿,公布其年度賬目及補充財務資料的部分內容。
商業銀行對外披露信息,有助于銀行的投資人、存款人和相關利益人了解商業銀行的財務狀況、風險狀況、公司治理和重大事項等信息,分析判斷商業銀行的經營狀況和風險狀況,維護自身權益。本報記者王蘭君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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