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鄭州5月21日電 記者徐涵報道 記者從國家外匯管理局獲悉,近期我國將出臺一批新的外匯管理政策和措施,其中包括允許符合條件的外匯指定銀行開辦因私售匯業務,這些措施是:
一、推進外匯賬戶管理制度改革,支持企業對外貿易發展,加強外匯收支監測。允許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中資企業,經外匯局核準后開立外匯結算賬戶;賬戶限額按企業經常項 目外匯收入的一定比例來確定,并可進行調整。
二、簡化進出口核銷手續,方便企業經營,加強事后監管。放寬遠期收匯備案的期限,進一步簡化出口收匯核銷優秀企業的核銷手續;取消部分進口付匯備案登記手續,建立進口付匯備查機制,對進口逾期未核銷分類處置。
三、推廣個人購匯信息管理系統,方便個人正常用匯,改進個人購匯監管手段。
四、加強保險業務外匯管理,規范外匯保險活動,填補監管空白。
五、推廣外商投資資本金結匯和國內外匯貸款管理的改革,減少審批手續,強化間接管理。制定統一的實施方案,將外商投資項下資本金結匯審核和國內外匯貸款登記及自有外匯還貸管理,授權符合條件的外匯指定銀行辦理。
六、加強外商投資企業驗資工作,健全外資流入登記。根據有關規定,注冊會計師在出具驗資報告前,要向當地外匯局詢證,外匯局根據審核檔案和進口報關單聯網查詢系統進行核對,并進行真實流入情況的登記。
七、清理和逐步解決銀行信用證項下外匯墊款問題,改善銀行資產質量。允許銀行經外匯局批準后,以企業償還的人民幣資金、通過司法途徑從企業追收(或者變賣企業資產)等取得的人民幣資金,購匯沖抵規定期限以前發生的信用證項下外匯墊款。
八、逐步建立健全非現場監管體系,加強銀行外匯收支監管。加快推進銀行與外匯管理部門的聯網,積極探索建立銀行外匯收支信息系統,形成有效的銀行外匯收支監管體系。
九、加強國際收支監測預警,防范短期資本流動沖擊。各級外匯管理部門要統一調配資源,建立對異常外匯流動的監測、分析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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