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任何單位和個人隱匿、銷毀會計資料,情節嚴重的均構成犯罪,要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日前對國家審計署關于隱匿或故意銷毀會計資料犯罪主體函詢的明確答復。
去年,國家審計署駐濟南特派辦在對某單位財務收支審計時發現,該單位多名會計人員有隱匿或故意銷毀會計資料的行為,涉嫌重大違法違紀問題,資金達數千萬元。由于涉案 人員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我國現行法律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會計人員隱匿或故意銷毀會計資料能否構成犯罪規定不明確,一度影響到了案件移交工作。
為依法打擊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使犯罪分子得到應有的懲處,國家審計署駐濟南特派辦就此事向國家審計署請示,國家審計署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進行了函詢。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以法工委復字[2002]3號文作了上述答復。該答復明確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會計人員是隱匿或故意銷毀會計資料罪的犯罪主體,對處理此類問題具有較大的指導意義。
日前,國家審計署將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的司法解釋印發全國審計機關,用以指導審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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