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王海晉)中國銀行行長劉明康5月11日在上海列出了銀行業建立良好公司治理結構的程序。他表示,對于銀行而言,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不是裝飾品,中國銀行在這方面要做六件事。這六件事包括:建立并堅持正確的發展戰略、建立正常的決策程序、建立審慎的會計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很好的激勵機制、建立良好的教育和培訓機制以及建立非常健康的董事會制度。
在昨天出席亞行年會期間召開的“地區經濟展望和公司治理”研討會上,中國銀行行長劉明康的頭銜上又列出一條“國際金融協會副主席”。他介紹說,從去年以來國際金融協會做了兩件非常重要的工作,其中之一就是開出了新興市場中建立公司治理結構的“藥方”。在這份《新興市場中的公司治理和透明度綱要》中,建立一套“公司治理規范”主要涵蓋了關于對小股東的保護、董事會成員的職責、會計與審計、所有權和管理決策的披露、調控環境等內容。
劉明康強調說,《巴塞爾協議》中關于銀行資本充足率的規定即將作出修改,這對新興市場而言又將是一次挑戰。現在不是研究在新興市場里要不要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的問題,而是如何建立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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