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淮
當前在關于調整個人所得稅的討論中,人們對“起征點”定多高的問題有頗多分歧。其實,分歧的核心并不在具體的免征額多少,而在于該不該向中低收入的工薪人員征稅。
個人所得稅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是一種公平稅。這在各國皆然,包括市場經濟發達的國 家。但在我國,由于社會經濟正處于體制“轉軌”時期,“個稅”還承擔著一個非常重要的特殊性職能,這就是調整個人(居民)與政府之間的經濟關系。
在過去長期的計劃經濟體制下,人們熟悉的觀念是“國家養活人民”。那時對漲工資的通行解釋是“國家”拿出了多少錢。其實,這是一種被顛倒了的社會經濟關系。市場經濟應當還這種被顛倒的經濟關系以本來面目。這個“本來面目”就是“人民養活政府”!皞稅”就是將“人民養活政府”這樣一個基本經濟關系直接顯現出來的工具。我國的“個稅”調整必須從這樣一個重大的改革目標出發。
“個稅”對社會收入分配結構的調整手段主要體現在兩個基本方面:一是規定“起征點”,或叫“免征額”;二是實行累進稅率。但值得指出的是,這兩點不能簡化為不對中低收入者征稅和只對高收入者征稅。
首先,“免征額”以下的收入部分不等于不在“個稅”征收范圍。在真正的稅賦意義上,所謂“起征點”或“免征額”以下的收入部分并非是不征稅,而只是適用稅率是零。人們很容易理解,零稅率不等于沒有稅率。
其次,適用“零稅率”的收入標準只能與最低工資標準、最低生活費標準等保持平衡。稅賦不是一種交易行為,不適用于“等價交換”及“競爭”等市場原則。因此,涉及“免除”賦稅義務也只能主要和不適用于“等價交換”、“競爭”等市場原則的收入標準掛鉤,例如最低工資標準、最低生活費標準,而不應和平均工資掛鉤。因為“免征”是一種政府、財政的經濟行為,帶有社會救助的含義。當前很多人指出,“個稅”的“起征點”應當依照納稅者的贍養負擔不同而區別對待。這個意見是非常合理的。但這個原則恰好只能在“免征額”與社會救助標準掛鉤,而不是和平均工資掛鉤的基礎上才能真正體現出來。
當然,與“社會救助”標準掛鉤并非是以此為限。根據國際經驗,一方面,“起征點”或“免征額”普遍要比社會救助標準高出一個相當的距離;但另一方面,收入在社會平均工資水平或偏下一些的人群仍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事實上,在任何國家,工薪階層都是大多數。一個顯然的道理是,如果把大多數人摒除在納稅范圍之外,“人民養活政府”的經濟關系是建立不起來的。
注:作者為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市場經濟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經濟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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