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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駐滬記者馬凌
6美元到底是什么費
吳衛明是上海光明律師事務所律師,4月9日,他一紙民事訴狀將花旗銀行上海分行告至法院,理由是花旗銀行收取存款服務費是侵權之舉,侵犯了其個人消費權利。
4月8日下午,吳衛明來到花旗銀行浦西支行,打算存款800美元,結果被告知5000美元以下的活期存款需交納每月6美元或者50元人民幣的服務費,因為花旗將向儲戶提供個人理財服務。
吳衛明提出只需要單純的儲蓄服務,不需要個人理財,但被對方拒絕。吳衛明沖冠一怒就提出個人訴訟。
“我們需要弄清楚一個關鍵性的概念,即6美元到底是什么費?”吳衛明說:“但無論是什么費,恐怕都有問題。”
吳衛明的法律武器有兩個,一個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一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前者針對理財服務費,后者針對存款手續費。
簡單地說,如果僅僅為理財服務費,則違犯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因為該法第四條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但花旗銀行這種做法實際上是將儲蓄與理財服務捆綁銷售,只要儲蓄就必須接受理財服務,并強制收取后者的費用,這顯然與《消法》有悖。”吳衛明說。
如果屬于存款手續費,則又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有悖。因為外資商業銀行在國內經營業務,首先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應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的原則;第五十條規定:商業銀行辦理業務,提供服務,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收取手續費。
吳衛明說:“由此我們至少可以得出兩個結論:第一,存款是有息的。也就是說,存款在銀行中應當得到增值。如果按照花旗銀行規定,儲戶只要存款低于5000美元,最終將出現利息不足以支付手續費,實質是變相剝奪了利息。第二,外資金融機構收取存款手續費是否合法,人民銀行并無規定,根據商業銀行法的原則,花旗銀行沒有權利收取該存款費用。”
我國目前的銀行業務共分三大領域:存款、貸款、中間業務,其中只有中間業務才可以收費。
因此,從邏輯上反推,如果允許存款業務收取手續費,那么貸款業務同樣也可以收手續費,結果就是貸款利率實際上被變相提高,人民銀行的利率水準將形同虛設。
吳衛明的結論是,花旗銀行的這種做法實際上是對小儲戶的歧視,作為受侮辱者和被輕蔑者,他要求花旗銀行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交通費30元人民幣。
商業習慣與法律效力
對于突如其來的訴訟,花旗銀行頗感詫異。
上海分行公關部的郭燁說:“對存款收取服務費,是花旗銀行的國際慣例,在海外每一個地方都是如此,并非中國獨有。”
實際上,關于服務費的問題,花旗銀行浦西支行在開業之際就曾經張大宣傳,整個輿論也是一片叫好,認為花旗銀行的創新能力是國內商業銀行學習的典范。
至于為何要收取服務費,郭燁說,之所以在中國市場收取6美元的服務費,是根據調研報告得出的結論———在國外花旗的收費更高。“目前花旗在中國市場的資源有限,我們必須用最有限的資源給客戶提供最優質的服務。”
但吳衛明不這么認為,上述種種根本不足以成為收費的理由。退一步說,就算是花旗的做法僅僅是一種商業習慣,但是在中國,這個商業傳統沒有法律效力。
人民銀行同樣對此感到意外。4月12日,人民銀行總行宣傳科一位姓魏的負責人在接受電話采訪時說,他們也是剛剛獲悉這件事情,但目前還不便發表意見。
他說:“現在看來,這是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之后出現的一個新問題,人民銀行已經對此進行研究,不久會有一個公開的說法。”
花旗銀行是否違規
“花旗被告案”一經披露,立即引起了業界的強烈關注。
西北政法學院的強力教授認為,花旗此舉有捆綁銷售之嫌。
“因為這實際上是兩份合約,一份是存款合約,一份是服務合約,不能混為一談,更不應該強制性要求客戶接受服務。如果僅僅是因為成本問題,花旗完全可以不吸收小額存款,但你卻不能以此為條件,否則就是一個附條件的存款合同,而該條件違反了平等自愿的法律原則。”他說,“《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了公平自愿原則,這個原則本身也是法律條款,違犯《民法通則》實際上就是違法。”
花旗銀行的麻煩同時還是人民銀行的麻煩。強力追問道:“目前大陸中資銀行不允許這種行為,那么花旗銀行是否通過了人民銀行的批準?是在4月8日之前還是之后?通過的依據是什么?”
盡管業內人士對花旗銀行是否違規說法不一,但有一點是毫無疑問的,就是有關法規的缺席是形成尷尬的主因。
據悉,從去年開始,中國人民銀行就擬出臺《關于中資商業銀行開辦收費業務的指導意見》,目前仍處于征求意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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