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消息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執行內部控制審核業務,明確工作要求,保證執業質量,日前,中注協制定發布了《內部控制審核指導意見》,并要求自2002年5月1日起參照執行。《內部控制審核指導意見》包括總則、業務約定書、審核計劃、審核程序、審核報告等五部分。
該指導意見強調,按照國家有關法規的要求,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是被審核單位管理當局的責任;了解、測試和評價內部控制,出具審核報告,是注冊會計師的責任。
指導意見同時要求,注冊會計師應當在了解被審核單位基本情況的基礎上,考慮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獨立性,初步評估審核風險,確定是否接受委托。接受委托后,在制定審核計劃前,應當向被審核單位管理當局獲取有關內部控制有效性的書面認定,以及內部控制手冊、流程圖、調查問卷和備忘錄等文件。
注冊會計師在制定審核計劃時,應當考慮被審核單位所在行業的情況、被審核單位的內部情況,以及管理當局的誠信、能力及發生舞弊的可能性和管理當局評價內部控制有效性的方法和證據等因素。指導意見同時強調,注冊會計師應當在了解內部控制各要素的基礎上,根據內部控制能否防止和發現會計報表有關認定的重大錯報,評價內部控制設計的合理性。在評價內部控制設計的合理性時,注冊會計師應當關注內部控制整體能否實現控制目標,而不應孤立地關注特定內部控制。
意見要求,注冊會計師還應當就以下重要事項向管理當局獲取書面聲明:管理當局對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負責;管理當局已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了評價;管理當局已作出特定日期與會計報表相關的內部控制有效性的認定;管理當局已向注冊會計師告知內部控制在設計和執行方面存在的重大缺陷;管理當局已向注冊會計師告知發生的重大舞弊,以及雖不重大但涉及管理人員或在內部控制過程中起關鍵作用的員工的其他舞弊等等。如果管理當局拒絕提供有關內部控制的書面聲明,注冊會計師應當將其視為審核范圍受到限制,并考慮管理當局其他聲明的可靠性。
(記者 徐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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