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馬年開市第一天,民生銀行發布了一紙公告,稱該行上海分行市西支行信貸員黃謹,涉嫌盜用客戶名義,騙取銀行信貸資金,涉案金額1.08億元,黃謹已被拘捕歸案。
信息披露滯后5個月還算及時?
引人注意的是,此案是在2001年9月的內部稽查中發現的,距離公告之日長達5個月, 這符合《證券法》及《上市公司規則》關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時性的規范嗎?如果5個月的時間也能稱為及時的話,那么法律和規章制度關于及時性的規定可以刪除了。5個月之后才予以披露,還能起到向投資者提示風險的作用嗎?
對這個問題,證監會北京監管辦的一位女同志在電話里說:“既然是案子,總要查出一個眉目再披露,如果沒有查實就進行公告披露,不是更有誤導之嫌嗎?”原來如此,連監管機關都認為案發5個月后才披露,是為市場著想,是為了避免誤導投資者。如果整個監管機關都持這種觀念,那么上市公司違反公開信息披露的及時性原則就會更加理直氣壯了。
果然,民生銀行董事會秘書處的一位先生在電話中的答復與證監會的同志一個腔調,他說,總要把問題查清楚了,再向投資者公告,他認為,公司關于這個案子的信息披露是及時的。
由于上市公司規則關于公開信息披露的規范有很大的彈性,類似這種涉及刑事案件的信息披露應當何時披露,并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是在向公安機關報案的同時披露,還是在報案以后一段時間披露,或者在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將案件移交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候披露,上市公司自由選擇的空間很大,民生銀行在利用制度缺陷,而且他們恐怕無法證明自己利用制度缺陷是出于對投資者的善意。
另外,一位在某國有商業銀行工作的讀者向本刊反映,民生銀行信貸被騙的消息在去年9月、10月已經在銀行界通報過了。如果真是如此,那么,至少在去年10月,這個案子應當已經有“眉目”了,應當而且可以公告了,但是他們并沒有那么做。投資者是最后一個知道這個消息的,盡管風險是由他們承擔的。
既然制度上有洞可鉆,強求民生銀行做股市的超級優等生也不現實,但是,信息披露的準確性和真實性卻是不能打折扣的。
涉案金額到底是1.08億還是3.5億?
民生銀行25日的公告說,“涉案金額達1.08億元”,而上海《勞動報》在2月9日發表的一篇《3.5億驚曝信貸黑洞》文章透露,犯罪嫌疑人黃謹在1999年3月16日至2001年7月3日間,黃謹與同伙合謀,以上海印鈔廠名義先后騙得民生銀行貸款21筆,累計金額3.5億,為了騙局的順利運轉,黃謹采取借新還舊的方法,先后歸還貸款2.5億,其余的錢都成了他們個人的囊中之物。
本刊與上!秳趧訄蟆啡〉昧寺撓担恼伦髡、《勞動報》記者何文慶明確告訴本刊,文中引用的數字是上海市公安局2月8日舉行的新聞發布會公布的,確定無疑。
(這里又有一個問題,上海市公安局可以在2月8日舉行新聞發布會,為什么民生銀行就不能在同日向投資者進行公開披露呢?如果上市公司真正尊重投資者的話,每一分鐘對投資者都應當是寶貴的。)
而民生銀行董事會秘書處的一位工作人員在電話里說,不管其他媒體如何報道、消息來源如何,投資者應當以公司董事會的公告為準,涉案金額1.08億沒有錯,而且具體損失現在還沒有查實,案子還在查,損失1億元的報道沒有根據。同時,這位工作人員并不否認《勞動報》關于信貸詐騙3.5億的數字,承認黃謹是連續兩年半的時間多次作案,多次通過詐騙手段騙取了3.5億的貸款,但是期間還歸還了相當一部分。
那么涉案金額1.08億元又是如何出來的呢?這位工作人員說不清楚,只是強調以公司的公告為準。
我們很想以上市公司的公告為準,但是,那是以上市公司遵守基本的誠信準則為前提的。民生銀行披露此案的及時性已經使投資者十分不滿,對涉案金額又遮遮掩掩,閃爍其詞,2.42億的涉案金額差距不能說明理由,讓投資者怎么相信你們的公告?又如何敢于以你們的公告為準?
一位律師向本刊介紹說,民生銀行原信貸員黃謹是涉嫌犯貸款詐騙罪,貸款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在10000元以上的銀行貸款的行為。黃謹偽造上海印鈔廠的公章,冒用上海印鈔廠的名義,向民生銀行詐騙貸款,而且是出于占有的故意,完全具備構成此此項犯罪的要件。如果上海市公安局通過偵查確認黃謹詐騙貸款累計21次、累計金額3.5億屬實,即有證據證明,那么涉案金額就應當是3.5億,這對于給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是有重要意義的。民生銀行公告說涉案金額1.08億,那么就應當詳細披露涉案金額的計算根據。如果不能說明,就有信息披露不真實的嫌疑。
如果涉案金額是3.5億,而不是1.08億,那么民生銀行就是在誤導投資者,因為這兩個數字所反映的風險是不同的。采用一個較小的涉案金額意在告訴投資者,風險只有1.08億,而實際上,由于民生銀行存在嚴重的管理疏漏,投資者承擔的風險要比1.08億大得多。
從上海交易所的《上市公司規則》到《證券法》都明確規定,上市公司公開披露信息應當保證及時、準確、完整、真實,民生銀行應當對照法律和規章,對自己公開披露的關于黃謹信貸詐騙案的詳細內容進行補充公告,否則,投資者就不得不懷疑民生銀行的基本誠信,而一個銀行的誠信度意味著什么,你們自己應當比普通投資者更清楚。
民生銀行在管理上有多少黑洞?
從黃謹信貸詐騙案來看,民生銀行在管理上存在的問題已經到了“驚世駭俗”的地步。黃謹在兩年半時間里連續作案21次,騙得貸款3.5億,而銀行方面居然毫無察覺,這樣的管理風險已經不僅是投資者所能單獨承擔的了,連銀行的儲戶的資金安全都受到威脅,而民生銀行方面在公告中只是輕描淡寫地說:“本行將采取有力措施,使損失降到最低程度”,對管理方面存在的嚴重疏漏只字不提,對由于管理不善給投資者和儲戶帶來的風險毫無歉疚,這就更說明他們有文過飾非的故意。
但是,任何文過飾非都不能掩蓋民生銀行存在的問題。他們在2月5日的公告中承認,2001年6月曾給湖北生態農業(即藍田股份)的貸款9997萬元,現在不得不對藍田總公司持有的生態農業1395萬股法人股申請訴訟保全。生態農業的問題由來已久,連一向寬宏大量的證監會都不敢讓其配股,而身為非國有商業銀行的民生竟然不進行審慎調查,就貿然給生態農業提供巨額貸款,這也證明了民生銀行存在的管理風險絕不僅僅局限在一兩家公司。黃謹信貸詐騙案和給生態農業貸款的訴訟保全,幾乎都是在不得不公告的情況下不得已而為之,至于那些金額在9997萬元以下的信貸風險有多少,其他經營風險有多少,達不到公告標準的風險又有多少,投資者恐怕永遠都難以知道,而投資者所面臨的最大風險恰恰就在這里。
盡管民生銀行早在1月8日就迫不及待地公告2001年業績大幅增長,誰又能保證5個月后會不會暴露出比黃謹案更大的風險呢?還有沒有其他沒有查出“眉目”,尚不能公告的風險呢?由于黃謹案的公告存在及時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的缺陷,我們很難繼續相信民生今天披露的信息就是今天的真實狀況,真假難測。
金融風險控制是一個全國性的問題,民生銀行難以獨善其身也可以作為一種說辭,但是,以任何說辭去掩蓋存在的問題,只能放大風險。民生銀行如果真正為投資者利益考慮,真正按照上市公司準則行事,應當向投資者詳細說明黃謹案的真相,把總結的經驗和管理的改進措施同時公告,才能贏得投資者的信任。如果投資者必須通過傳聞或者媒體的披露獲得必要的信息,那么這就足以說明公司方面沒有完全盡到信息披露的義務,就不是值得投資者信任的公司。
因此,民生銀行對黃謹案扭扭捏捏、遮遮掩掩的披露不僅不是聰明的作法,反而可能會被聰明所誤,火永遠都是包不住的。(楊紀)(據《股市》雜志第5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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