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評
中國銀行向國際化大銀行邁進的步伐遭遇了不小的挫折。因其紐約分行的違規行為,中行受到了美國貨幣監理署和中國人民銀行的聯合調查及處罰,并為此向中美雙方監管當局繳付2000萬美元罰款。這是近年來美國銀行監管部門向外國銀行作出的最大宗民事罰款。此事不僅引起中美雙方政府的關注,也吸引了全球著名財經媒體跟進報道,成為最近國際金融 界的一樁要聞。此次事件雖然尚未直接影響到中行的信用評級,但對中行乃至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的整體形象、信譽以及投資者對香港中銀上市計劃都有一定的影響。
入世之后,中國銀行系統的競爭壓力日益加大,如果沒有足夠的制度競爭力,未來前途令人憂慮。中行事件再次暴露了國有商業銀行內部行政管理色彩較重、缺乏透明度以及有效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機制的積疾,應當引起人們對中國金融改革足夠深度的反思。
根據目前獲得的材料看,中行事件的違規邏輯與諸多腐敗案例并無二致,違規者嫻熟地利用了轉軌期的制度縫隙,并逃避了制度的監管。
轉軌期的銀行制度包含特殊的內部利益沖突。根據1995年頒布的《商業銀行法》,我國銀行改革的目標是將國內主要商業銀行改造成真正獨立自主的商業實體。然而,該法同時規定,國有商業銀行仍然負有支持國家政策的責任,它們因提供此類貸款而造成的損失由國家彌補。這意味著,代理人要落實部分政策性任務,就要擁有相對大的權力。
但是,因為國有商業銀行在政策性職能和一般商業行為之間沒有明晰的界定,代理人可以利用這些權力在兩種職能之間上下其手;這種職能雙軌制的存在給權力膨脹的企業代理人帶來了相當大的腐敗空間。政策性職能于是可能成為代理人瀆職腐敗的“人質”和“保護傘”。說它是“人質”,是因為,如果要商業銀行負擔部分政策性任務,就必須給予代理人非商業的權力,代理人則有機會利用體制的缺陷和縫隙牟取暴利;說它是“保護傘”,是因為,代理人可以通過這種職能在
一定范圍內回避內部監管。這種政策性職能放大了一般國有企業中普遍存在的委托—代理問題和代理人的道德風險。
因此,要從根本上防止這類轉軌期的腐敗發生,就要把政策性職能這一被腐敗者操縱的“人質”解救出來,把這種“保護傘”拆除,果斷斷開商業銀行與政府之間的非商業性聯系,讓國有商業銀行成為真正的商業銀行;與此同時,在商業銀行內部建立良好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機制。
讓國有商業銀行成為真正的商業銀行,不僅需要改革目前國有商業銀行的制度安排,也需要以現代眼光確定銀行與政府之間的新關系,進而在更廣闊的視野內拓展制度創新的空間。如果目前國家政策需要商業銀行支持,那么政府與商業銀行之間的關系也可以不是行政性的,而是根據現代商業游戲規則維系。
這樣看來,香港中銀上市的步伐不應受此次事件的影響而停滯。商業銀行通過上市改制,接受相對健全的市場規則的制約,引入現代銀行的治理機制,按照更為成熟的商業模式運作,是目前國有商業銀行改革相對便捷的途徑。中行受罰事件說明,如果商業銀行在海外上市,外部力量(東道國)的合法介入有助于讓國有商業銀行回歸本位。
讓國有商業銀行成為真正的商業銀行,另一關鍵環節是建立合乎國際規范的內控和風險管理機制。不同發展階段的商業銀行中都會存在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問題。相比較而言,在國有銀行市場化改革的過程更需要強調這一點。在轉軌階段,一方面政府與銀行之間的聯系仍然緊密,一方面放開的權力缺乏約束,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沒有相當程度的嚴格監管(并非代理人的強權),銀行風險就會急劇增加。
在銀行的海外分支機構中,這一問題體現得特別明顯。中行事件顯示,國有商業銀行對其海外分支機構的管理有疏漏,而且在遵守東道國當地金融監管法規方面未給予足夠的重視或者做得不夠。
20世紀90年代后半期以來,國際上連續發生多起涉及跨國金融機構的重大惡性事件,像1997年英國巴林銀行因其新加坡分行在金融衍生交易中損失慘重而倒閉,1998年日本大和銀行因其紐約分部的銅期貨交易而損失十幾億美元。
這些事件充分說明,跨國金融機構如果缺乏有效的內控和風險管理機制,可能造成嚴重后果。
此次中行事件對于中國銀行業是一個很好的警示。如果能夠就此激發中國銀行業的危機意識,引發更深入和更全面的改革,以此治療中國商業銀行的積疾,那么,這一事件不過是中國商業銀行“被青春撞了一下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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