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北京1月30日電(記者張未民)為促進農村信用社依法合規經營和做好支農服務工作,中國人民銀行今天頒布了加強農村信用社監管的八項措施。
加強貸款管理,規范信貸支農服務。農村信用社發放農戶貸款必須尊重農民的意愿,不得以物抵貸,不得指定購物單位,不得強行轉賬;不得在發放貸款的同時扣收信用社股金、貸款利息保證金、各種稅費和鄉、村統籌資金等;嚴禁貸款給個人和企業從事股票交易, 嚴禁發放個人股票質押貸款,防止農村信用社支農資金流入股市;不得向鄉(鎮)政府、村委會發放貸款,不得用信用社貸款墊發工資和各項統籌,不得發放以村(組)名義統一承貸并用于完成上繳各種農村稅、費的貸款。
加強對大額貸款的跟蹤檢查,嚴格控制大額貸款的發放。嚴格禁止農村信用社超規定比例發放大額貸款,已經發放的要做出計劃,逐步壓回。
加強對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的監控,督促農村信用社降低不良資產。
明晰產權關系,充實資本金,增強農村信用社抵御風險能力。一是通過明晰產權,明確信用社由誰投資、由誰管理、出了風險由誰承擔責任,通過改革產權制度,形成“資本自聚、資金自籌、經營自主、盈虧自負、風險自擔”的機制。信用社股本金主要由農民投資入股組成,資本積累的大部分按規定轉歸投資人,同時,由投資人按入股金額承擔風險。二是大力增資擴股,大力吸收有一定資本并對農村信用社的金融服務有強烈需求的種養業大戶、各類專業戶、個體工商戶和農村中小企業多入股、入大股。
督促農村信用社加強財務收支管理,扭虧增盈。農村信用社在固定資產購建之前必須按照規定程序履行報批手續;虧損社在扭虧之前一律不得興建辦公樓和購買小汽車;農村信用社聯社不得籌集農村信用社信貸資金或抽調農村信用社自有資金興建辦公樓。
加強對農村信用社的債券投資管理,切實防范投資風險。在確保支農資金需要的前提下,農村信用社資金仍有富余的,可以適當用于債券投資,但要嚴格控制債券投資品種,除國債、政策性金融債以及經中央有關部門批準公開發行的國家重點建設企業債券外,一律不得購買其他債券。
切實加強各級聯社領導班子建設。
進一步明確監管責任,落實風險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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