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王旭報道 昨天,中國人民銀行公布了涵蓋外資銀行進入中國各項條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其中用113條條款,詳細規定了外資銀行從設立與登記,到業務范圍、任職資格管理、監督管理、解散與清算的各方面內容。據了解,該細則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記者注意到,細則中“審慎性條件”中對外資銀行明確要求“具有有效的反洗錢措施”。
社科院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員易憲容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銀行具備反洗錢能力是國際上通用的辦法。
據易憲容介紹,國際上要“洗”的錢主要指沒有正當途徑、來源不明的非法所得,具體包括貪污受賄、走私犯毒、買賣軍火等多種非法所得。在美國,銀行會提前與儲戶簽訂協議,要求儲戶明確告知資產來源、帳戶性質,銀行還可以定期查詢。如果發現有可疑之處,能行使凍結資產等權利。易憲容強調,把銀行“具有有效反洗錢措施”列入有關法規,說明我國強化了這方面的管理。
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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