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定于去年12月召開的中央金融工作會議推遲到今年2月,引發了各方人士的不斷猜測。有消息稱,此次會議很可能就是否成立新的、獨立于央行的金融監管局,從而讓中國人民銀行成為只履行貨幣及相關政策的單一性金融職能部門等問題作出決定。于是,“分拆央行”成了這段時間的熱門話題。可也有一批金融界的專家學者在接受《金周刊》采訪時認為:央行分拆只宜緩行,不宜冒進。
外資過門,央行分業監管遭遇混業大潮
據專家介紹,世界各國的金融監管體制不外乎兩種,一是中央銀行與其他機構分工監管、以中央銀行為主,二是獨立于中央銀行的綜合監管模式。1984年至1993年間,中國人民銀行集貨幣政策制定執行和所有金融監管于一身,是個“超級中央銀行”。隨著我國證券和保險業的快速發展,1998年5月18日,中國證監會正式掛牌成立,對證券經營機構的監管職能從央行轉移到證監會;同年11月18日保監會成立,原央行監管保險業的職能移交給保監會,兩者和央行同為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分別對銀行、證券、保險的分業監管模式由此確立。
應該說,無論從我國金融機構比較淡薄的風險意識,還是從監管當局有限的監管手段來講,選擇分業經營以及與之相配的分業監管還是比較現實和明智的,有利于加強對新生的證券和保險業專業化管理,有利于防止管理水平不高的階段因混業經營而產生金融風險。
但彼一時,此一時。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以后,外資金融機構將大舉進入,其中很多金融機構是混業經營的“集團軍”。而我國銀行、證券和保險“三大兵種”各自為戰,重復設立網點成本很高,競爭壓力必將導致今后幾年不同機構營業網點的合并重組。同時,由于傳統的存貸業務已沒有很大的盈利空間,改善資產質量的壓力使政府必然鼓勵銀行開展中間業務、代理證券和保險業務。此外,保險和社保資金進入資本市場,使得證券業與社保基金和保險業間出現了新的資金流動和風險傳遞機制。央行副行長吳曉靈在“第六屆中國資本市場論壇”上的表態就是明證:為了適應入世和國際金融界發展潮流,將大力提倡銀證合作,因此要加強三方政策協調,在分業經營的框架下,支持金融產品創新,發展銀行中間業務、投資連結保險產品以及鼓勵證券公司進入同業拆借市場……據此,中南財大的李格非教授斷定:“我國金融業混業經營已是大勢所趨。”
而在這股即將來臨的涌潮面前,我國現有分業監管體制的有效性將面臨嚴重挑戰。而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也提出:中央銀行負責金融監管是有害的。一方面,公眾認為不同種類的金融資產會得到中央銀行相同的保護,從而產生道德風險;另一方面,一旦中央銀行在金融監管方面出現失誤,就會損害貨幣政策的聲譽和可靠性。于是,央行既要制定貨幣政策,又要監管金融體系,兩種職能能否很好兼顧,大受質疑。
學者進言:獨立于央行的統一監管模式暫不適用中國
根據這種情況,有專家借鑒一些發達國家(如英國)的經驗,呼吁成立一個金融監管局。金融監管局將聚合央行的銀行監管職能、證監會的證券監管職能,以及保監會的保險監管職能。而剝離掉銀行監管職能的中國人民銀行,將只是一個履行貨幣及相關政策的單一性職能部門,同時保監會、證監會將不復存在。這個從分業走向混業的監管提議博得了不少人的掌聲,希望通過這次金融工作會議來分拆央行的呼聲也日益升高。
但另有一批專家學者卻對立即實施此方案提出異議。他們提出近三五年內還應維持現行體制,只需在央行的領導下成立相對獨立的銀行監管局,也能加強央行的獨立的銀行監管職能。香港總商會經濟委員會主席梁兆基在回答《金周刊》記者提問時就表示:“我并不認為發展到某一個階段金融監管就一定要從分業監管走向混業監管,每個國家的具體情況不同,選擇的監管方式也會不同。就像英國和美國雖然現在都是混業經營,但是英國實行的是混業監管,美國卻還是分業監管。國內監管構架的設計也應該根據實際情況而定,不應該盲目仿照西方。”
建行法律事務部經理陳曉說:“近期內銀行監管的職能需繼續留在央行內部,不可冒然地將其分離出來,皆因相對于其他機構來說,央行資金充裕、政治獨立、人才濟濟和信譽良好。作為發展中國家,中國由于特殊的經濟環境、較低的經濟發展階段和不同的法律體制,銀行監管架構應有別于發達國家的架構。”
而針對央行負責金融監管有害論,李格非在接受采訪時重申了自己的主張:“獨立于央行的統一監管模式暫時不適用于中國。與發達國家相比,現在中國的金融結構并不算太復雜,主要還是以標準的商業銀行為主,還只是處于實行銀行體制開放初期階段,免疫力不強,常受到系統動蕩的滋擾。若將兩者分離,對系統穩定有害而無益。另外,中國金融和法律人才的缺乏及公開信息的質量和可信度較低是不爭的事實。若分離,中國現行的法律體制可能不利于央行和銀行監管者之間的協調。可以說,我國銀行監管一直與貨幣政策制定、執行有著密切的聯系,貨幣政策與銀行業監管在處理危機、信息互補等方面具有協調作用,因而央行還應在一段時期內繼續負責金融監管。”
剛分又合:央行拆分宜緩不宜急
當大家圍繞央行拆分上演著一幕幕活劇的時候,劇中真正的主角——央行方面卻風平浪靜,沒有任何監管機制要發生巨大變化的預兆。
日前,央行行長戴相龍表示:“金融監管體制需要進一步完善。今年,人民銀行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管:建立符合國際慣例的銀行監管標準;會同財政部建立更加規范的商業銀行會計制度;全面實行貸款五級分類制度;建立商業銀行信息披露制度;規范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從他的話里行間琢磨,央行現階段更偏向于在現在分業監管體制內微調,而著重點放在了各項法規制度的完善上面。
作為金融法方面的專業人士,陳曉對戴行長這番講話特有同感。他說:“其實,監管的法制化建設比監管架構到底是什么模式更重要。中國金融監管的病根在于法定目標和法律原則不明確,沒有程序性規定;法律規范大多分布在金融行政規章中,效力等級低。特別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損害了現有監管體制的效力。”
確實,我們的分業經營從1995年才開始;分業監管1999年開始,2000年6月廣東、北京、上海的保監辦才正式掛牌。如果馬上又宣布拆分央行,實行混業監管,光機構變動成本就會非常高昂——據人行一位員工回憶:1998年央行內部改組為九大分行時,花費近千萬元,單是換的章就數不清。確實,在分業監管體制剛剛成型,還未充分發揮作用就朝令夕改,我們的監管人員就只能忙活于挪房子、搬桌子了,再好的體制恐怕也難以發揮作用。
因此李格非提出:“從長遠看,我國金融業的混業經營既然已是大勢所趨,到時是應有一個機構獨立于央行從事綜合金融管理。但在入世后三至五年的過渡期內,我國的金融發展是一個漸進過程,所以央行分拆也只宜緩行,不宜冒進。金融這東西畢竟是經不起折騰的。”
《金周刊》特約撰稿謝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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