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一月七日電(記者趙建華)中國人民銀行今天發布的中國股份制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征求意見稿中聲稱,中國境內各商業銀行應按照本指引和中國央行的有關規定,完善商業銀行的治理結構。
指引意見稿稱,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是指建立以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等機構為主體的組織架構和保證各機構間獨立運作、有效制衡的制度安排,以及建立科學 、高效的決策、激勵和約束機制。
指引意見稿中規定,商業銀行應當保護股東合法權益,公平對待所有股東。股東在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和商業銀行章程的規定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商業銀行應當在其章程中規定,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標準時,股東要支持董事會提出的提高資本充足率的措施;商業銀行應當在章程中規定,商業銀行可能出現流動性困難時,在商業銀行有借款的股東要立即歸還到期借款,未到期的借款應提前償還。
商業銀行在章程中應當對股東的關聯借款做出如下規定。股東在商業銀行的借款余額不應超過其持有的經審計的上一年度的股權凈值,但股東以銀行存單或國債質押擔保借款的除外。股東在商業銀行的借款逾期未還的期間內,其表決權應當中止行使。
商業銀行不得接受本行股票為質押標的。股東需以本行股票為自己或他人擔保的,應當于事前告知董事會。股東在本商業銀行的借款余額超過其持有的經審計的上一年度的股權凈值,且未提供銀行存單或國債質押擔保的,不得將本行股票再行質押。商業銀行不得為股東及其關聯單位提供擔保,但股東以銀行存單或國債提供反擔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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