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二月三十日電(記者趙建華)記者今天從中國人民銀行獲悉,修改后的中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體現了外資金融機構進入中國市場的五項承諾。
這五項承諾是:
一,入世后,取消原《條例》“設立外資金融機構的地區,由國務院確定”的規定, 外資金融機構在滿足審慎性準入條件前提下,可以在中國境內任一個城市申請設立營業性機構。
二,在中國入世后外資金融機構在華提供外匯服務,沒有服務對象限制。
三,取消現行人民幣業務市場準入對外資金融機構設定的業務規模數量指標,即取消《上海浦東外資金融機構經營人民幣業務試點暫行管理辦法》規定的申請前一年,外國銀行分行境內外匯貸款月末平均余額在一點五億美元以上,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境內外匯貸款月末平均余額在一億美元以上的要求,只規定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金融機構須滿足三個基本條件:在華開業三年、連續兩年盈利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審慎性條件。
四,放寬設立中外合資銀行或合資財務公司中方合作伙伴的限制,即不要求中方出資者為金融機構,外國服務提供者將能夠與自己選擇的任何中國實體進行合營。
五,增加外資金融機構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地域范圍和服務對象范圍由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具體情況審核確定的新條款,授權中國人民銀行隨著中國入世承諾的進程,逐步擴大開放人民幣業務的地域和客戶對象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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