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學經濟金融學院 張俊喜
1973年,兩位著名經濟學家麥金農和肖先后獨立發表了他們的研究杰作,精辟分析了曾盛行于許多國家中的金融抑制現象的弊病,提出了金融開放的口號,并認為所有管制應一次性放開,速度和步伐應盡量快捷。以阿根廷、智利和烏拉圭為代表的拉美國家,采用了這種建議。
但在宏觀經濟不穩定和監管機制不健全的情況下,就放松了對利率的管制,將國有銀行私有化,并在銀行系統中引進了競爭機制,不久又解除了對資本賬目的控制,結果大量國際資本迅速流入、外債驟增,80年代初,這些國家相繼出現了嚴重的宏觀經濟危機,金融開放以失敗告終。
經濟學家方才意識到金融開放并非意味著盲目開放、采取激進式地全面一次性開放,而應采取循序漸進式、有計劃、有步驟和有一定優先次序的開放形式。
對內金融開放的條件和優先次序
一般認為,在進行大規模對內金融改革之前,應先進行實業方面和體制方面的改革,具體而言要滿足四個條件:(1)宏觀經濟環境穩定、通貨膨脹溫和及政府赤字不太嚴重;(2)貿易領域相對開放,無經常項性賬目的貿易壁壘且貿易賬目可自由對換;(3)國有企業已基本私有化和企業內部治理結構合理有效;(4)行之有效的金融監管體系已基本形成。這些條件至關重要,但并不意味著只有等到這些條件完全滿足之后方可進行國內金融改革,而只是強調如果這些條件相差甚遠時,倉促改革的潛在危險很大。
具體的優先次序應該是:
1.改革利率制定機制,確立以市場為基準的貨幣政策工具;2.建立貨幣和銀行同業借貸市場,選用間接的貨幣工具(如短期國庫券和公開市場業務),進而代替直接的貨幣工具(如貨幣供應量);3.加強央行的審慎調節和監管職能;4.重新注資于資不抵債的金融機構;5.放寬銀行的市場準入限制,引入競爭機制,打擊銀行串謀的各種壟斷行為;6.逐步減少直至最終取消有選擇性的指令性信貸政策;7.發行長期政府有價證券,強化證券監管職能,以期建立有效的長期資本市場;8.改善和提高清算和結算體系的效率。
對外金融開放的條件和優先次序
一般而言,對外金融開放應遵循如下次序:
1.開放長期資本流入(包括外資直接投資、長期證券投資和長期政府債券投資)和貿易相關的資金流動;2.若政府融資渠道已建立、壞賬問題已基本解決、國內利率已基本市場化,取消短期和長期資本流出的限制;3.若國內金融體系已開放、國內銀行問題已基本解決,取消對外資銀行準入的壁壘;4.若銀行業具有一定的競爭成分、監管體制已基本健全,開放短期資本流入;5.在所有金融管制解除之后,最終考慮實行匯率完全自由兌換。
入世后我國金融開放策略
根據入世協議,在我國加入WTO兩年之后,應允許外資銀行在中國境內經營批發業務和外幣業務,在5年之后,應允許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享有“國民待遇”,而且無地域和行業限制。
我認為,在對內進行全面金融開放之前,應加強兩大方面的改革:一是加大企業改革的力度和改變現行的企業內部治理結構,為金融改革創造條件;二是迅速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金融監管體系,以確保金融領域的穩定和高效。前車之覆,后車之鑒,在這兩個先決條件未基本滿足之前,若大規模的放松管制,一定會適得其反。
在主客觀條件成熟之后(包括現有銀行的呆壞賬問題有明顯改善),方可逐步建立國庫券的二級市場,用間接貨幣政策工具取代直接貨幣政策工具,適當放寬銀行對內資的準入要求,引入競爭機制,降低國有銀行的資產率,改善和提高清算和結算體系。
在實行對外金融開放方面,我認為目前的條件還不成熟,大多數先決條件還未滿足,因此不應該貿然放松對資本流出和短期資本流入的管制,以免重蹈一些拉美和東南亞國家的覆轍,增加金融危機發生的概率。
在此,需要特別強調的是,短期資本流入(如短期證券投資)多屬游離資本,來也匆匆,去也匆匆,其殺傷力可與洪水猛獸媲美。再恰當不過的例子就是飽受亞洲金融危機諸國的情形了。因此一定要將其放在對外金融開放的最后一步,并時刻注視著資金流向的變動,以防患于未然。即使是出現異常變動,政府有關部門也可有足夠時間作出應變措施,并化險為夷。
最后,人民幣完全自由兌換應放在所有金融改革的最后一步,因為若處理不當或受國際匯市的不利因素影響,引發貨幣危機的可能性時刻存在,其殺傷力遠大于銀行危機。同時,還無一個發展中國家或地區成功地由固定匯制轉變為浮動匯制,無經驗可借鑒難免會出現匯率政策的盲目性。
盡管如此,只要我們按照一定的先后次序,循序漸進、按部就班地放松管制,不急不躁、講究策略,居安思危、未雨綢繆,有朝一日,金融開放在我國一定會成功的。(北大中國經濟研究中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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