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深圳12月23日電(記者李桂茹)有信用污點的人,今后別指望能在深圳貸款一分錢。作為全國第一部針對個人信用的立法,《深圳市個人信用征信及評級業務管理辦法》剛剛由深圳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并由市長于幼軍簽字,定于明年1月1日正式實施。
記者了解到,《辦法》規定,征集的個人信用信息包括4類:一是個人身份情況,包括姓名、婚姻及家庭成員狀況、收入狀況、職業、學歷等;二是商業信用記錄,包括在各商業 銀行的個人貸款及償還記錄、個人信用卡使用等記錄;三是社會公共信息記錄,包括個人納稅、參加社保及個人財產狀況及變動等記錄;四是有可能影響個人信用狀況的涉及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和行政處罰的特別記錄。
誰有權搜集個人信息?深圳市法制局行政法規處負責人給出的答案是:早在20世紀90年代,深圳市人民政府和中國人民銀行聯合成立的惟一的征信機構。今后信用制度所需的個人信息,也由這家機構搜集,再評出信用等級。
《辦法》對個人信用信息采集運用和管理作出了規定:
征集個人信用信息,必須要征得本人同意,按照客觀、公正的原則進行;征信機構、提供信息的單位和個人、信用信息使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獲得的個人信息應當保密,不得向第三人泄露。
同時,征信機構應當向個人提供本人的信息查詢,個人認為本人信用信息有錯誤的,可以向征信機構提出更正申請。個人不得從事個人信用征信及評級業務;征信機構的業務,還要接受專門成立的“個人信用征信及評級監督委員會”的監督管理。
深圳市法規處負責人稱,個人信用體系的建立,意味著今后只要你有良好的信用記錄,不用煩瑣的擔保和抵押,就可以輕松取得銀行貸款。反之,如果有賴賬、行騙等信用“污點”,貸款時就會被銀行和其他商業部門拒之于門外。
這位負責人指出,信用記錄只在某一個地方或幾個地方建立還存在缺陷。比如,一個有不良信用記錄的人,離開深圳到其他沒有建立信用記錄的地方貸款,就沒有辦法對其進行跟蹤。所以信用記錄的全面建立,最終還要仰仗全國聯網,形成個人信用的資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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