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12月22日消息:中國國務院總理朱镕基近日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此條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共有七章四十條。根據條例,設立外資保險公司,應當由中國保監會批準。
外資保險公司按照中國保監會核定的業務范圍,可以全部或者部分依法經營下列種類的保險業務: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等保險業務;人身保險業務,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業務。
外資保險公司經中國保監會按照有關規定核定,可以在核定的范圍內經營大型商業風險保險業務、包括保單保險業務。
中國保監會有權檢查外資保險公司的業務狀況、財會狀況及資金運用狀況,有權要求外資保險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和書面報告,有權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處罰、處理。
這個條例規定,對外資保險公司的管理,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保險公司在內地設立和營業的保險公司,比照適用此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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