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逃稅源自辦案紅包
一些合伙企業的律師事務所利用案件提成“變現”等方式逃稅嚴重
本報記者王旭 通訊員胡敬超報道:熟悉法律條文的律師,沒想到其中的有些人卻在收入納稅上故意犯起了“糊涂”。昨天,記者從西城地稅局獲悉,稅務人員在對轄區64家律師 事務所個人所得稅的檢查中發現,大多數律師報給稅務部門的月收入竟然低于2000元,還有相當一部分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在向下屬律師支付報酬時不“走賬”,而是以“紅包”形式直接發放辦案提成,為律師偷逃個人所得稅創造了便利條件。
據悉,目前的律師事務所大多由專職、兼職律師和輔助人員構成,他們的個人收入主要是工薪和勞務兩種形式。據一些知情人士透露,專職律師一般保留2000元左右的保底工資,而兼職律師不領取工資,兼職與專職律師收入的“大頭”則來源于辦案后按20%至40%的比例提取的辦案提成。如果律師能接到一些大案,一次辦案提成甚至就能在萬元以上。由于事務所合伙人對企業資金有很大的支配權,如果發放者不主動把“紅包”計入律師的個人收入,那么這筆錢則無法計稅。稅務人員分析說,雖然這些偷逃的具體稅額無法統計,但從律師把大量的辦案費收入揣進自己腰包的現象分析,偷逃個稅的數目是相當可觀的。
另外,由于律師事務所屬于合伙企業性質,在一個納稅年度內該企業賴以計稅的基礎——企業收入是固定的。因此,當一些律師事務所隨意增加合伙人時,就可以減少已有合伙人的個稅負擔,用低稅率為合伙人繳稅。
稅務機關有關負責人表示,目前個人獨資、合伙企業稅收征收辦法仍有待完善,一方面需要嚴格對投資者的審核,保證合伙企業投資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的相對穩定,另一方面將加大對個人獨資、合伙企業的檢查力度,并根據有關法律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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