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正式入世前夕,復旦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謝百三只身赴京,以一紙訴狀,欲將財政部告上法庭。目前,他正在等待北京中院是否受理此案的回復。
20年期國債可以“ST”?
事情起于財政部發行的20年期國債。今年7月31日至8月7日,財政部在滬深證交所分銷 了2001年第7期國債,該國債期限為20年,票面年利率為4.26%。財政部還通知,這期國債發行結束后可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是,8月9日,財政部以便函形式發出通知,決定這期國債在交易所上市時間另行通知,上市后交易方式首先為現券買賣,回購交易將視市場情況安排。隨后,8月29日,該國債上市,但回購交易至今未開放。
在訴狀中,謝百三的訴訟理由有三條:1,財政部通知是以便函形式下發的,且針對特定對象,不是能反復使用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本案屬于行政訴訟法受理范圍;2,財政部在已賣出國債后,又違反契約,單方面未經買主同意,追溯加上限制性條款,屬違約行為;3,通知違反了國務院1992年頒布的國庫券條例,該條例規定國庫券可以用作抵押。訴訟請求撤消財政部國庫司2001年8月9日發的通知(財庫函?2001?13號)并道歉。
謝百三認為,財政部暫停20年國債回購的通知,目的是調控價格,但一個已經發行的國債,“怎么可以改?”“視市場情況安排”的說法隨意性太強,不符合WTO原則。這好比房子剛售出,突然通知不能出租,只能自己住。而且,國債當然應該能夠回購,這就像房子一定有門,汽車一定有輪子,如有特例應該事前說明。“中小投資者誰知道這個國債不能回購,它又沒有套個‘ST’的帽子。”
謝百三說,財政部發國債時是交易的一方,發好后又是管理者了,這個角色不太對。他認為,國債二級市場應該任其波動,這樣流通性就很好,否則誰也不會要國債。宏觀調控是可以的,但不能違法。而且,財政部調控方法也不對,20年國債越跌,收益率越高,以后發新國債的利率也更高,這對國家不利。另外,國債是有長期風險的,如果20年中通貨膨脹率達到10-20%,這個國債可以跌到60-70元,到時是否也要調控?謝百三反問道。
眾說紛紜的官司
對于謝百三狀告財政部,某大型券商國債業務相關部門的一位總經理認為,對于是非不便發表評論。不過,他感覺財政部違反法規也未必,因為金融法規都有相應的操作細則。當然,事先約定之后再改,確實有些不妥。他回憶說,財政部暫停回購后,大家都有些議論,感覺這是個風險,但沒有想得更多。
某保險公司投資部操作人員說,他們也買過20年期國債,現在還有一些。暫停回購對投資者確實有點不公平,一是信息不對稱,二是損害了他們的利益。
曾以102元、103元買了20年國債并持有至今的普通投資者劉剛認為財政部的做法不對。他說:“道理是清爽的,但阿拉搞不過財政部。謝老師是做學問的,說這件事不對,他不告誰去告。我是生意人,管不了那么多,他告財政部我們是支持的,但叫我去做是不可能的。”
國浩律師集團呂紅兵律師認為,發行國債是政府與投資人之間的合同行為,發行公告其實是合同一方的“要約”,而投資人購買國債的行為構成“承諾”,這樣合同即成立并生效,雙方都應該遵守。如果要改變或增加條款,雙方應該有個協商過程,單方面的行為會增加投資者的風險。應該說,合同中沒有限制的內容,都不應用以約束對方。他還認為,這個案例暴露了傳統體制下一個普遍的問題:運動員和裁判員是一個人。在中國加入WTO之后,政府更應該規范自己的行為。
前財政部官員、國債專家袁東則指出,財政部是國債的發行體,但其公共行政機關性質決定了它不可能不是國債市場的管理者,只要是在法律法規與國務院行政法規所授予的權限范圍內的行為,就都是合法的。當然,這并不表明其行為就是可以任意的,其行為一定應以社會大多數公眾的利益為準則,而且這里仍有合理與否的問題。他還認為,法律是分層級的,作為國債發行體的財政部發布的所有文件,包括便函在內,都屬于部門規章,屬于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因而是有法律效力的。這也正說明,政府行政部門的行為為什么必須慎重,決策必須合理,以及為什么WTO各成員不能再有什么“內部文件”的原因所在。
法院受理與否尚存懸念
謝百三告訴記者,12月12日,財政部一個司長和一個處長又給他打來電話進行溝通,他們希望謝百三能夠撤訴,心平氣和地解決此事,而不是“雙輸”。謝百三則表示不撤消通知就不能解決問題,電話打了一個小時,雙方最終未能達到一致意見。
本報記者就此事詢問了財政部國庫司國債處的有關人士。該人士表示,對于謝百三以個人名義運用法律手段維護其利益的做法表示理解和歡迎,但他認為,謝百三對有關的政策還不太了解。對這個問題,該人士不愿深談。同樣,在財政部新聞處,記者也沒得到任何回答。
按照謝百三的說法,法院應在12月14日決定是否受理此案。12月14日上午,記者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詢問進展情況,得到的答復是:謝百三上周四(12月6日)遞交的訴狀因材料不充分而需要補充材料,正式遞交訴狀是12月11日,從這天算起,法院將在一周后給予答復。
(《上海證券報 資本周刊》 記者 許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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