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12月6日電(記者陳杰人) 今天上午,知名經濟學家、復旦大學管理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謝百三專程來到北京,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狀告財政部的行政訴狀。
今年7月31日至8月7日,財政部在深圳和上海證券交易所分銷了今年第七期記賬式國債。
根據銷售公告和財政部《關于2001年記賬式(七期)國債發行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該國債發行總額為240億元,“發行結束后可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流通”。
謝百三告訴記者,由于我國國債的良好聲譽和相對較高的收益率以及較低風險,特別是允許國債流通的規定,他和許多單位、個人一樣,購買了今年第七期國債。
令廣大券商和購買者想不到的是,該國債發行結束后的第二天,財政部國庫司以便函的形式通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深滬證券交易所:“本期國債在交易所市場上市時間另行通知,上市后,交易方式首先為現券買賣,回購交易起始日將視市場情況安排。”
謝百三解釋說,所謂國債的回購,是指國債持有人以國債作抵押借錢的一種融資方式,它以國債可以上市交易為前提。
據悉,自從1993年12月以來,我國歷次發行的國債都可以自由流通,也正是國債的流通性,導致投資者紛紛看好國債。
謝百三認為,財政部是國家領導機關,但同時又僅僅是國債的賣方,而全國人民(買國債的個人和機構)是買方,雙方擁有平等的權利義務,是一種平等的契約關系、商業關系,而不是上下級關系。
他說,財政部在發行該國債以前,以承諾國債可以自由上市流通作為要約,使得廣大投資者紛紛購買。但是,等到發行結束,國債的流通卻遭到禁止,侵害了普通投資者的財產權。另外,該通知也違背了1992年國務院頒布的《國庫券條例》中“國庫券可以用做抵押”的規定。因此,這種具體行政行為,符合《行政訴訟法》關于行政訴訟范圍的規定。
基于此,謝百三請求法院撤銷財政部的便函通知,并判令財政部向全國投資者道歉。
謝百三說,財政部以一紙便函的形式,就剝奪了廣大投資者對手中所持有國債的抵押權,這種隨意的行政行為既不符合法律的規定,也不符合WTO的規則精神。
他說,這次訴訟之所以沒有提出賠償請求,目的是給行政機關和全國的投資者提個醒,希望以后杜絕類似的隨意行政行為。如果外國投資者在中國購買國債遇到這種情形,肯定會要求賠償。
據悉,在謝百三遞交訴狀后,法院已經表示在7天內決定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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