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通訊員韓曉冬)被搶包后托朋友掛失遭銀行拒絕,歹徒趁機持卡消費17000元。12月4日下午,北京市宣武區法院公開審理了本市首例因建行電子貨幣卡章程引發的訴訟案件,并當庭判決建行北京城建開發專業支行賠償程女士17000元。
去年11月25日中午,程女士在安慧里干楊樹市場遭歹徒搶包,被搶走儲蓄卡、密碼、身份證等財物。她當即向110報警,并委托朋友王先生到發卡網點建行安慧分理處凍結賬戶。
王先生在幾分鐘內趕到安慧分理處,一位男職員聽完他的陳述,卻拒絕辦理掛失手續,理由是銀行有規定:應由本人持有效證件辦理。王先生隨即用手機和程女士聯系,程女士打電話給柜臺里的男職員,要求掛失,又遭拒絕。隨后,110警察也通過手機要求銀行馬上凍結賬戶,仍遭拒絕。被激怒的王先生與該職員爭吵了一個小時左右,該職員才將儲蓄卡號告訴了他,讓他自己打電話掛失。
因銀行遲延凍結,歹徒趁機從建行東四支行勝古北里儲蓄所的自動取款機取走5000元現金,又在雙安商場POS收款機上消費了12000元。程女士要求銀行方面賠償全部損失。
銀行方面辯稱,程女士申請掛失時,未按《中國建設銀行北京市分行電子貨幣卡章程》提供有效證件,因此不能凍結。
《電子貨幣卡章程》規定:若遇特殊情況,持卡人可先向任一發卡網點辦理電話或口頭掛失,但5天內必須持有效身份證件到原發卡網點補辦書面掛失手續,在電話或口頭掛失期間該卡停止使用。顯然,這條規定中并未要求電話或口頭掛失需要提供有效證件。在程女士的委托人及本人乃至公安機關要求銀行掛失時,銀行應當按規定立即辦理該卡停止使用手續。因銀行遲延凍結給儲戶造成的經濟損失,銀行理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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