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朱镕基11月23日簽署第32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公布了《金融機構撤銷條例》,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華社受權全文播發《金融機構撤銷條例》。
《條例》共7章38條。頒布這個條例,是為了加強對金融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金融秩序,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中國人民銀行撤銷金融機構,依照本條例執行。
《條例》規定,金融機構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應當依法撤銷。
《條例》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的工作人員違法審批金融機構,對金融機構不依法實施監管、不依法查處違法行為,情節嚴重,導致金融機構被撤銷的,依照《刑法》關于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的實施,標志著我國撤銷有問題的金融機構進入法制化軌道,表明了我國政府解決金融風險的堅定信心和決心!稐l例》的頒布實施,并不表明政府將大批撤銷金融機構,而主要是為現在已被撤銷、正在清算的金融機構提供有效的法律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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