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冉多文) 山東省人大常委會近日通過的《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由勞動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以訂立勞動合同為由,向勞動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它形式的財物,不得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件。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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