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1月23日電 根據《價格法》和《政府價格決策聽證暫行辦法》的規定,國家計委制定了國家計委價格聽證目錄,并于近日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計委、物價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下達了如下通知:
一、列入國家計委價格聽證目錄的商品和服務,在制定和調整價格時,由國家計委主持聽證。其中,在一定區域范圍內執行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國家計委可委托當地省級價格主
管部門組織聽證。
二、對列入國家計委價格聽證目錄,并已由國家計委主持對定價原則、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進行聽證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在制定具體價格水平時,原則上不再進行聽證。對其中有若干調價方案由地方價格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選擇的項目,如地方價格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再進行聽證的,要報告國家計委批準后實施。
三、地方定價目錄中,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和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制定或調整價格時應當進行聽證。地方價格聽證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目錄中應明確由哪一級地方價格主管部門主持聽證。制定和調整地方價格聽證目錄要報國家計委備案。
四、價格聽證目錄可以根據經濟發展和市場變化進行調整。對于中央和地方定價目錄中未列入聽證目錄的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商品和服務,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制定或調整價格時,如認為確有必要的,也可以按照定價目錄規定的權限組織聽證。
列入國家計委價格聽證目錄的為:一、居民生活用電價格;二、鐵路旅客運輸基準票價率(軟席除外);三、民航旅客運輸公布票價水平;四、電信基本業務資費中的固定電話通話費、月租費,移動電話費、月租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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