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約束的真正對象不是企業,而是政府。因為WTO作為一個國際貿易組織,其協議是關于政府管理貿易和貿易相關事項的法律規則,這些法律義務的承擔者正是政府
在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是“老子”,國有企業是“兒子”,老子撥一撥,兒子就像一顆“算盤子”那樣動一動。兒子陷入了困境,老子當然不會坐視不救,如此這樣,企業的效率也就可想而知。如果我們把企業比作一架飛機,過去,企業是一架模擬飛機,它
只能躺在房子里,飛不上天。現在經過多年改革,企業已經飛上了市場經濟的藍天。但是,這是一架教練機,不是真正的戰機。因為前艙里坐的企業經營者就好像實習駕駛員,后艙里坐的是能控制前艙駕駛系統的教官就類似政府。一旦發生意外或偏離教官設定的航道,實習駕駛員可以向教官求救,教官也可以直接操縱駕駛系統。我國已經加入WTO,按照應承擔的義務,政府就不能像教官那樣代替或干預企業的經營決策,而應給企業“放單飛”,讓企業獨立地在市場競爭中求生存、求發展,從而使中外企業在同一市場中展開平等競爭。
其實,WTO約束的真正對象不是企業,而是政府。因為WTO作為一個國際貿易組織,其協議是關于政府管理貿易和貿易相關事項的法律規則,政府是法律義務的承擔者。政府行為受WTO協議約束的領域包括有關或者影響WTO框架下的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以及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與外匯管制等所有政府措施。WTO協議所追求的是自由市場原則,促進世界范圍的貿易自由化和全球經濟的增長。為此,它要求各個成員方的政府減少或放棄政府對市場的干預,讓國內外企業在世界范圍內包括成員方的市場上展開公平的競爭。
我國加入WTO后,為了維持平等競爭的市場環境,政府再也不能像坐在后艙的教官那樣干預或幫助坐在前艙的企業經營者的經營活動。一旦外國企業發現我國政府對與其競爭的企業給予特殊的“關照”,如財政補貼等各種政府輸血,就必然會通過其政府向我國施加壓力,甚至打國際“官司”。
加入WTO后,通過降低關稅、消除非關稅壁壘和開放服務市場來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是我國政府應承擔的法律義務。我國加入WTO后如果還像過去那樣在應開放的領域繼續引用貿易壁壘、財政補貼、額外照顧等方式保護國內企業,就等于讓外國企業與我國的政府或納稅人的整體力量來競爭,外國企業當然不會無動于衷,而會通過國與國之間的法律渠道要求我國政府中斷借助“奶瓶子”、“輸血管”等給企業開小灶。所以,加入WTO后,給企業包括國有企業“放單飛”不是我國政府愿意不愿意做的事,而是必須要做的事。
給企業“放單飛”首先要求政府的觀念轉變和職能轉變。按照WTO規則的要求,政府不應該是市場經濟活動的參與者,哪怕是通過控制企業來干預市場都是不允許的,政府主要是為公平的市場競爭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為此,政府就需要通過機構改革轉變職能,達到WTO的規則要求:一是建立符合國際慣例的市場經濟體制與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二是理順政府與企業之間的關系,避免對企業的行政干預。凡是市場能做的就由市場去做,政府只在市場做不好或做不了的領域發揮作用;三是通過機構改革建立一個精簡、高效和廉潔的政府服務體系;四是盡可能使政府的政策及政策的制定過程具有透明性,從而引入公眾對政府行為的必要監督;五是政府應成為遵守法律的楷模,依法行政、依法治國,并努力創造一個公正的法律環境;六是實行國民待遇與非歧視原則,每一個市場參與者包括國外的廠商,都能在中國的市場上獲得平等的競爭機會。
給企業“放單飛”還要求企業是一個真正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競爭主體。為了使企業能夠成功地“放單飛”,除了應采取措施使民營企業在放開的市場中做大、做強外,關鍵是如何通過改革增強國有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從政府的角度看,一方面政府應按照“有進有退、有所為有所不為”的原則,退出有關領域,同時政府只當裁判員,不當運動員;另一方面,政府在放棄各種有形或無形補貼的同時,應為企業卸包袱,讓企業輕裝前進。從企業的角度看,就是應通過技術創新、管理創新與制度創新優化經營機制,提升核心競爭力,從而能在國內外的市場競爭中成為笑到最后的勝利者。(作者系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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