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杭州11月13日電(記者胡宏偉何玲玲)隨著多哈期待已久的一聲槌響,WTO對中國來說成為了現實。
激情過后是冷靜的應對。近日,WTO浙江研究咨詢中心分析測算認為,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5年內獲得的經濟收益中,浙江能享有其中10.8%的份額,成為獲益最大的省份之一。其中,95%的收益將集中在民營中小企業最為密集的服裝、紡織、皮革制造等6個行業。
但專家指出,浙江機制靈活的大批民營中小企業要想如期收獲這份誘人的“紅利”,就必須加快實現更高平臺上的“體制再創新”。
改革開放以來,浙江主要通過體制外增量改革,在全國率先基本建立了非國有、非公有制民營經濟這一產權明晰的微觀制度基礎和相關的市場運行體系,相對許多省市來說構筑起了“體制正落差”優勢。有統計表明,浙江民營經濟的絕大部分是中小企業,其數量占到全省企業總數的98%以上,在全省GDP中的產出貢獻也占到90%以上。WTO的實質是以全球一體化為顯著特征的現代市場經濟的國際化運行制度。雖然浙江民營中小企業機制靈活,市場化程度較高,但其萌生、壯大的基本環境仍屬初級市場經濟,發育也很不完善。對照世貿組織的法律框架和制度規則,依然存在著明顯的“體制負落差”。這種“體制負落差”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是家族型傳統企業與現代企業之間的體制負落差。浙江現有的民營中小企業的微觀制度基礎,不同于廣東、江蘇等地是在外資嫁接或大中型國有企業輻射聯動中形成的,而是民間資本經原始積累自然演化而成的,企業制度普遍帶有典型的傳統家族企業特性。大多為個人(家庭)擁有或合伙的單一經營單位,企業內部以家族制為主,缺乏專業化、制度化的管理分工,組織結構封閉、排外,所有權與經營權沒有實現合理分離。這種企業制度的最大缺陷是缺乏規模擴張、直接融資、自主創新等現代企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能力。據統計,截至今年上半年,浙江私營企業共有18.53萬戶,居全國各省區第2位,但戶均注冊資金僅76.05萬元,始終“長不大”或擴張緩慢。這樣一種傳統家族企業封閉的產權結構、非制度化的管理機制與對接WTO的要求是不相適應的,浙江民營中小企業以“管理革命”為主要內容的第二次體制創新十分迫切。
二是以專業集貿市場為主體的流通格局與現代市場體系之間的體制負落差。浙江素有“市場大省”美譽,4300多個商品交易市場遍布全省,年成交額約4000億元,連續9年居全國之首。這一密如蛛網的市場流通格局為浙江民營中小企業的發展搭建了廣闊的舞臺,形成了水乳交融、相得益彰的“魚水”關系。但浙江現有的市場體系還沒有真正走出小販中心式的集貿商品市場格局,要素市場、資本市場、勞動力市場、人才市場、技術市場、信息市場、土地市場的發育相對滯后。尤其是產權交易市場的不健全,使民營家族企業的控制權很難從創業家族的手中低成本退出,嚴重制約了它們的開放式發展空間。許多順應WTO國際貿易發展方向的主流市場流通手段,在浙江民營中小企業中才剛剛起步。浙江省經貿委等部門對全省200家企業的調查表明,去年,全省電子商務的成交額僅占企業成交總額的0.54%。其中民營中小企業嘗試開展網絡交易的更是少得可憐。
三是低層次的專業化產業區與以品牌及科技為主要內涵的新型產業組織構架之間的體制負落差。所謂專業化產業區就是指同類產業在一個特定地理區域內高度集聚的具有很強產業聚合力的空間產業組織形式,通常又將之稱作區域特色經濟或塊狀經濟。專業化產業區在浙江極為普遍,比如寧波奉化的服裝、溫州鹿城區的皮鞋和打火機、樂清柳市的低壓電器、蒼南龍港的印刷業、嵊州的領帶、諸暨大唐的襪子等都在國內乃至國際市場占據著舉足輕重的地位。據統計,去年浙江區域特色工業產值約4300億元,占全省工業總產值的65%。專業化產業區是浙江民營中小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必然選擇。由于同類企業數量多、規模小,只有集聚才能以最低的成本分享信息反饋、營銷環節、輔助服務等外部經濟條件,并在集聚組合中贏得新的規模優勢,專業化產業區事實上成為近些年浙江民營中小企業頑強生命力的關鍵支點。富有知識產權的科技創新和在此基礎上形成的品牌效應,是在WTO框架下國際競爭的核心競爭力。而恰恰在這一方面,正是浙江民營中小企業專業化產業區致命的軟肋。在各類專業化產業區普遍存在的現象是,大批民營中小企業熱衷于快速跟進模仿,搶市場浪頭;缺乏自主科技創新的動力和能力;忽視品牌競爭,把低質低價的價格競爭視作制勝法寶,假冒偽劣因此而屢禁難絕。
與WTO的制度規則相比出現的“體制負落差”,在今后一段時期必將對浙江民營中小企業形成更高意義上的制度沖擊,并轉化為新一輪體制創新的壓力和動力。令人欣喜的是,來自各方面的訊息顯示,極具活力、反應靈敏的大批浙江民營中小企業已經以對接WTO國際準則為改革方向,在揚棄企業家族制、加快市場體系的升級換代、產業區域經濟從數量型逐步發展為質量品牌拉動型等方面開始了制度再創新的積極嘗試。一致的看法是,正如第一輪體制創新中耐人尋味的浙江經驗那樣,民營企業應該成為新一輪體制創新探索的主體。政府的角色定位于,為此提供足夠的創新空間和創新激勵,而不是預設制度創新的方向和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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