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海口11月9日電(記者卜云彤) 近年來中央財政不斷加大對民族地區的支持。國家財政部體制處的許宏才今天在這里舉行的第六期全國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干部培訓班上介紹了這一情況。
據介紹,從1980年起,中央財政對民族地區實行遞增補助的財政體制,補助額每年比上年增長10%。遞增補助在1989年固定下來。
從1995年起,中央財政開始實施過渡期財政轉移支付。在計算標準財政收支時,充分考慮了民族地區的特殊情況;民族地區除享受一般性轉移支付外,還享受民族優惠政策轉移支付。以2000年為例,標準支出大于標準收入的民族省區,按照標準收支差額,最低可以得到11.5%、最高可以得到20.5%的補助,而非民族省區只能得到全國統一的7%補助。
為配合西部大開發戰略的實施,國務院決定,從2000年起加大對民族地區(包括民族省區和非民族省區的民族自治州)的轉移支付力度,一是預算安排,即中央財政在2000年安排民族轉移支付資金10億元的基礎上,以后每年按一定比例遞增;二是增值稅增量返還,即將民族地區上繳中央金庫的增值稅每年比上年增長部分的80%留給民族地區。2000年共安排25億余元用于此項轉移支付。
1999年起提高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工資后,中央確定對地方轉移支付補助系數時,民族地區高于同檔次其它地區5個百分點等。從2001年起,建立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應由財政安排的資金全部由中央財政負擔。享受此項津貼的基本上是西部民族地區。
中央財政還通過專項撥款、國債補助等形式對少數民族地區給予支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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