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11月8日電 (記者 周菡) 為了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新形勢,鼓勵和扶持擴大出口,簡化手續,提高效率,完善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了《關于調整出口收匯核銷和外匯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及相關實施細則,改進了現行出口收匯核銷和外匯結算賬戶管理有關政策,并將于2001年12月1日開始施行。
《通知》對現行出口收匯核銷監管方式進行了改進:一是簡化出口收匯核銷的手續,
取消企業收匯前到外管局的交單環節,允許企業按月、集中辦理出口收匯核銷;二是取消出口收匯核銷單的使用期限,放寬出口收匯核銷單的發放數量;三是實行出口收匯差額核銷制度,對出口業務中由于價格因素、不可抗力等客觀原因造成的應收匯與實際收匯之間的差額,企業可以憑規定的有效憑證向外管局申請辦理差額核銷等。
《通知》對現行中資企業外匯結算賬戶政策進行了調整,主要是降低了中資企業外匯結算賬戶開立標準,將原來年進出口額在等值3000萬美元以上、注冊資金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外經貿企業,以及年進出口額在等值1000萬美元以上、注冊資金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生產型企業才能申請開立外匯結算賬戶的開戶標準,調整為年度出口收匯額在等值200萬美元以上,且年度外匯支出額為等值20萬美元以上,享有進出口經營權,財務狀況良好,沒有違反外匯管理規定行為的中資企業均可以申請開立外匯結算賬戶。中資企業外匯結算賬戶采取限額管理,限額為企業上年度出口收匯累計額或外匯支出累計額中較小額的25%。這一條件的放寬,可以使一些規模較小但外匯收支頻繁的進出口企業保留部分外匯用于支付,方便企業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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