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奮斗15年要邁進一個重要的門檻的時候,究竟政府官員、企業界人士和老百姓對于在他們耳朵邊天天響、月月響、年年響的這些詞———“入世”、WTO、“世界貿易組織”知道多少?他們知道這道門檻意味著什么嗎?這里將給讀者畫一個大致的輪廓,讓大家明明白白“入世”。
世界貿易組織——推動世界貿易的重要力量
世界貿易組織,簡稱WTO(WorldTradeOrganization),是致力于監督世界貿易和使世界貿易自由化的國際組織。其前身為1947年創立的《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eneralAgree?mentonTariffsandTrade)。
1995年1月1日,世界貿易組織成立,同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一起成為調整世界經濟運行的重大組織機構。有104個國家和地區為其創始成員,所有成員都遵守并執行所有原關貿總協定的協議。成立幾年來,世貿組織極大地促進了世界范圍內的貿易自由化。
世界貿易組織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由部長會議、總理事會和總干事負責管理。部長會議每兩年召開一次。總理事會執行部長會議政策決議和負責日常行政事務。總干事由部長會議任命。
世貿組織的作用
一、促進世界范圍的貿易自由化和經濟全球化
通過關稅與貿易協定使全世界的關稅水平大幅度下降,極大地促進了世界范圍的貿易自由化。此外,世貿組織還在農業、紡織品貿易、安全保障措施、反傾銷與反補貼、投資、服務貿易、知識產權以及運作機制等方面都作出有利于貿易發展的規定。所有這些協定和協議都加深了世貿自由化和全球經濟一體化,使世界性的分工向廣化與深化發展,為國際貿易的發展奠定穩定的基礎,使對外貿易在各國經濟發展中的作用更為重要。
二、使傳統的貿易政策得到改觀
世界貿易制度將進入協商管理貿易時代,各國的貿易政策將建立在“雙贏”的基礎上,“貿易保護”和“貿易制裁”的作用與含義都發生了很大變化。世貿組織是一個致力于“開放、公平、無扭曲競爭”的國際貿易組織。
它致力于擴大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的自由化,同時又致力于加強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的保護并允許各成員方對貿易予以必要的保護。出于競爭的需要,保護措施可以向世貿組織未列入的領域發展,如生態環境、社會條款、技術及文化等方面。
三、使世界市場的競爭方式與競爭手段改變
在世貿組織的推動下,世界市場的競爭會更加激烈,國際大市場上的價值規律會更充分地發揮作用。
成員方競爭的基礎是他們的綜合能力,包括生產條件、需求條件、出口產業產品結構的健全、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的戰略,以及機遇的運用與政府的管理決策。
世界貿易組織的基本原則
世界貿易組織的基本原則主要源于1994年的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服務貿易總協定以及歷次多邊貿易談判達成的一系列協定。其中的實體規則和程序規則構成了世界貿易組織的根本淵源,也構成了它的基本法律框架。世界貿易組織的基本原則是由若干規則和一些規則的例外組成。
●無歧視待遇原則
無歧視待遇原則,又稱無差別待遇原則,是關稅貿易總協定最基本的原則之一。其涵義是:締約一方在實施某種限制和禁止措施時,不得對其他締約方實施歧視待遇。如果締約一方對另一方不采取任何其他締約方所同樣不適用的限制和禁止,即視為無歧視待遇。
●最惠國待遇原則
最惠國待遇,是指締約一方現在和將來給予任何第三方的優惠和豁免也給予對方。最惠國待遇分為有條件的和無條件的兩種,有條件的最惠國待遇,是指締約一方給予第三方的優惠,必須由締約另一方提供同樣的補償才能享受這些待遇;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是指締約一方給予第三方一切優惠應該立即無條件地、無補償地、自動地適用于另一方。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中的最惠國待遇是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但最惠國待遇原則附加了很多例外,其中對發展中國家實行普遍優惠制(簡稱“普惠制”)便是一個重大例外。普惠制的涵義是,發展中國家要從發達國家獲得特別的優惠待遇,而它們對發達國家則不作相應的減讓。
●國民待遇原則
國民待遇,是指在貿易條約和協定中,締約國之間相互保證給予另一方的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在本國境內享有與本國自然人、法人與商船同等的待遇。
●關稅減讓原則
關稅減讓原則,是關稅貿易總協定一貫倡導和堅持的原則,并把它作為其他原則的實際執行載體。關稅減讓以互惠互利為基礎,旨在降低進出口關稅的總體水平,尤其是降低阻遏商品進口的高關稅,以此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經過歷屆多邊貿易談判,WTO成員國之間的加權平均關稅已降至很低水平,不再成為各國之間商品貿易的主要障礙。當前,總體的關稅水平,在發達國家中大體維持在4%以下,發展中國家約為10%左右,在“烏拉圭回合”后的世界貿易中,出現了大約20項產品的零關稅。
●互惠原則
互惠是指利益或特權的相互或相應讓與,在國際貿易中是指兩國互相給予對方以貿易上的優惠待遇,它是作為兩國之間確立商務關系的一個基礎。
●一般取消數量限制原則
一般取消數量限制原則規定,任何締約方除征收捐稅或其他費用外,不得設立或維持配額、進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締約方領土的產品輸入,或向其他締約方領土輸出或銷售出口產品。
●透明度原則
透明度是世界貿易組織的3個主要目標(貿易自由化、透明度和穩定性)之一。世界貿易組織規定,締約方有效實施的關于海外對產品的分類或估價、關于捐稅或其他費用的征收率,關于對進出口貨物及其支付轉帳的規定、限制和禁止,以及關于影響進出口貨物的銷售、分配、運輸、保險、倉儲、檢驗、展覽、加工、混合或使用的法令、條例與一般援引的司法判決及行政決定都應迅速公布,以便使各國政府及貿易商熟悉它們。另外,一締約方政府或政府機構與另一締約方政府或機構之間締約的影響國際貿易政策的現行規定,也必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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