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有多邊的、無條件的和穩定的最惠國待遇
目前中國只能通過雙邊貿易協定在某些國家獲得最惠國待遇,而這種雙邊的最惠國待遇是非常不穩定的,容易遭到雙邊政治關系的影響。如美國雖與中國簽訂了互給最惠國待遇的雙邊協議,但根據其國內的《1974年貿易法》第402節規定,美國政府每年審查非市場經濟國家的移民政策,根據該國移民政策的實施情況,決定是否對該國中止或延長最惠國待遇。
1989年春夏之交那場政治風波以后,美國國會每年將是否延長對華最惠國待遇問題同人權、宗教、留學生政策、貿易逆差、知識產權保護等問題掛鉤,對中國進行政治要挾。盡管克林頓政府從1994年起宣布將對華最惠國待遇問題與人權問題脫鉤,但仍未從根本上改變對中國最惠國待遇一年一審的制度。可見這種雙邊最惠國待遇是不穩定的,而且是歧視性的、不平等的。由于中國尚未“入世”,因此無法通過世貿組織多邊爭端解決程序來解決貿易糾紛。一旦中國“入世”,美國再在最惠國待遇問題上發難就不僅僅是雙邊問題,而是破壞多邊貿易體制的問題。
“入世”后,中國可以在所有的130多個成員方享受多邊的、無條件的、穩定的最惠國待遇,這將使中國產品在最大范圍內享受有利的競爭條件,從而促進出口的發展。
(二)享有“普惠制”待遇及其他給予發展中國家的特殊照顧
“普惠制”又稱“普遍優惠制”,是根據關貿總協定的第四部分、東京回合的“授權條款”以及“烏拉圭回合”有關規則對發展中國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所給予的單方面減免關稅的特殊優惠待遇。目前世界上有27個給惠國,中國已從21個國家中獲得了普惠制待遇,“入世”將使中國在更大范圍內和更大程度上享受到這些優惠。如一些給惠國給中國商品的受惠程度較低,而最大的給惠國美國稱按其國內法,對非市場經濟國家,必須同時成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關貿總協定締約方,方能給予普惠制待遇,所以依理也應在中國“入世”后給予中國普惠制待遇。給予中國出口的制成品半制成品普惠制待遇,對中國擴大出口、提高出口效益都有一定好處。
除普惠制這種最重要的優惠外,在世貿組織實施管理的多邊協議中都規定了對發展中國家成員的某些特殊優惠,這些優惠是單方面給予的,發展中國家無需作出對等的回報。如1994年關貿總協定附件九關于第36條的規定,在減讓稅率方面“不應當期望發展中的成員方在貿易談判過程中作出與他們各自的發展、財政和貿易方面的需要相抵觸的貢獻”。在新的世貿組織各條協議中也都規定了對發展中國家成員的特殊優惠。
(三)充分利用爭端解決機制
隨著中國對外開放程度的擴大,各種經濟貿易上的糾紛也會逐漸增多。在雙邊貿易中,發達國家往往利用國內的、單邊主義的、甚至過時的法律條款對中國實行歧視待遇,如美國、歐盟、澳大利亞等均以中國為“非市場經濟國家”為理由,在反傾銷案的處理中專橫地以他們主觀選定的“類比國”價格或生產成本作為測算中國出口產品傾銷率的依據,而完全無視中國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軌的過程業已基本完成這一事實,這種歧視性待遇,使我國勞動密集型產品成本低廉的優勢得不到應有的發揮,阻礙了出口的發展。目前這類問題只能通過雙邊談判來解決而不能訴諸比較公正的、多邊的貿易爭端解決程序。一旦中國“入世”,就可以通過世貿組織特設的貿易爭端解決機構和程序,比較公平地解決貿易爭端,維護中國的貿易利益。
(四)獲得在多邊貿易體制中“參政議政”的權利
世貿組織是“經濟聯合國”,目前中國在這一組織中以觀察員身份參加,只有表態權,沒有表決權。在“入世”后,中國可以參與各個議題的談判和貿易規則的制定,充分表達中國的要求和關切,有利于維護中國在世界貿易中的地位和合法權益,并在建立和維護公正合理的國際經濟秩序等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此外,還能利用世貿組織的講臺,宣傳中國改革開放政策,積極發展和世界各國的經濟合作、貿易和技術交流;還將得到世貿組織匯集的世界各國經濟貿易的信息資料。此外,還可利用世貿組織的基本原則,享有采取例外與保護措施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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