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國人民大學國經系 黃衛平 程大為 彭剛
中國企業已經遭受許多雙邊糾紛,但是,我們實戰的經驗和能力還是不夠
黃衛平,經濟學博士,現為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院教授、院長,教育部經濟學教指導委員會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學術委員會委員,中國世界經濟、中國國際貿易等學會的理事或
常務理事,國務院特殊津貼獲得者。代表作為《GATT與走向開放的中國經濟》等。
程大為,中國人民大學世界經濟學碩士、美國商務外交碩士。1999年作為WTO的工作人員參加了西雅圖WTO部長級會議。2001年4月,創辦國際商務外交項目北京中心,培養WTO專門人才。主要科研方向:WTO法規和案例的研究。
彭剛,教授,經濟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院副院長、國際經濟系主任,中國發展經濟學學會(籌)秘書長,意大利菲德里克二大訪問教授。研究領域:國際經濟關系,發展經濟學。主要出版了《發展經濟學》、《國際營銷渠道研究》等著作。
把握主動權制勝反傾銷
-案由
1998年,當接到美方的反傾銷訴訟時,中國湖濱果汁有限責任公司聯合山東省煙臺北方安德利有限公司、中魯果汁集團公司和陜西海升果汁有限公司等9家國內企業經過充分的準備欣然應訴。在應訴過程中,中國企業一方面對國際市場上傾銷價格的認定和技術處理方面作出了有利于我方的安排。另一方面,在中國相關法律技術人才奇缺的情況下,他們特地聘請了具有25年反傾銷辦案經驗的美國資深律師為主辦律師來辦理此案。
-裁決
經過艱難曲折的應訴歷程,美國國家貿易委員會作出最終裁決,對來自中國的濃縮蘋果汁增收51.74%的反傾銷稅,比起美國企業最初要求的91%,不能不說是大獲全勝了。
-點評
面對世界各國對我國反傾銷訴訟濁浪滔天,中國企業應該如何應對呢。
第一,要積極應訴。應訴是我們應對反傾銷的關鍵。正像打官司有原告和被告一樣,并不是誰是原告誰就有理,被告有申辯的權利,最終理在何方要服從法庭的裁決。應訴就是充分利用我們申辯的權利,運用事實影響說服WTO作出有利于我方的仲裁。應訴,就有勝訴的可能,而不應訴就輸定了。例如,歐盟的《反傾銷法》就明文規定:對不應訴企業,歐盟將根據其所能掌握的情況,包括原告的一面之詞進行仲裁。因為,假如你自動放棄申辯的權利,就意味著你承認對方對你的訴訟是成立的。
第二,該起訴,就起訴。在國際貿易領域中,反傾銷是一柄雙刃之劍,誰都可以利用它置對手于敗境。與國際社會對我國的反傾銷訴訟相比較,我國對外國產品提出反傾銷訴訟的比例太失平衡,獲勝的案例就更是鳳毛麟角了。2001年6月9日,我國決定對原產于日本、美國和德國的進口丙烯酸酯進行反傾銷調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會同海關總署對傾銷和傾銷幅度進行了調查,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損害及損害程度進行了調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最終裁定存在傾銷,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最終裁定存在實質損害,而且認為國內產業實質損害由傾銷造成,從而使這場延續了18個月的反傾銷調查塵埃落定,以對日本、美國、德國的傾銷裁定和決定對日本、美國相關公司征收反傾銷稅而告終。這一案例表明,在這場國際范圍內的反傾銷斗爭中,我們不能總是處于消極防御、被動挨打的地位。
第三,該應訴不要盲目應訴。我們提倡積極應訴,就是說應訴就要有訴勝的把握,起碼要有訴勝的可能。這意味著在應訴之前要進行充分的準備,不顧自身的條件限制,倉促應訴是不可取的。準備工作是多方面的,例如在前面的案例中所看到的,對于WTO反傾銷協議和貿易爭端解決機制的深入理解和全面把握;對于各個國家反傾銷法律法規的了解研究;實施應訴的資料文獻準備、法律技術人才準備和訴訟費用準備等等。通常,聘請外國律師,特別是有經驗、有名望的資深律師,其費用是非常高昂的。不久前,墨西哥對中國出口鍍鋅絲網提出反傾銷訴訟,由于種種原因主要牽涉企業都未應訴,而有一家相關民辦企業提出要應訴,其理由主要是因為“咽不下這口氣”。這家企業出口創匯的收入只有10萬美元,難以支付聘用外國律師的巨額費用,企業本身各種財務賬簿距離WTO的規范要求相差甚遠,甚至連填寫反傾銷調查材料都有困難,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倉促應訴,其結果是必敗無疑。因此,光憑著一腔民族豪情是不能穩操勝券的。要應訴,必須做好充分的準備。
對于入世在即的中國企業來說,反傾銷還是一個嶄新的課題,必須要經過廣泛、深入、細致的研究,做好各個方面的工作,不斷總結經驗教訓,才能在日益激烈的國際競爭中不斷進取、克敵制勝。
越是全球化越用原產地
-案由
1886年美國在貿易的貝殼案中最早提出了關于產品原產地認定的思路。該案爭論的焦點是“進口的經清洗和磨光后的貝殼是否仍為‘貝殼制品’(ManufacturedShells)”,如果是貝殼制品,按美國當時的法律應征收35%的從價稅;如果不是貝殼制品,則免征進口稅。
-裁決
最高法院最后認定“經清洗及磨光后的貝殼仍為貝殼。與貝殼相比,清洗及磨光后的貝殼并未加工成具有完全不同的名稱、特征或用途的一項不同的新產品”。
-點評
這一貝殼案對于原產地認定的思路對于后來國際貿易中貨物“原產地”的界定產生了重大影響。目前普遍接受的“原產地”定義是:經一個以上國家加工制造的產品的原產地,是對該產品施加最后一個實質性改變(形成了一種完全不同的名稱、特征或用途的新產品)的國家,而原產地原則的主要作用體現在關稅的征收上。假設有甲、乙兩國是WTO的成員國,丙國不是WTO成員,丙國生產的服裝對乙國出口,再將其出口到甲國,對這一交易甲國打算征收15%的關稅。假設甲國在WTO中的承諾關稅是10%,是否可以控告甲國違背WTO的承諾或是最惠國待遇原則?回答是否定的,因為服裝產于丙國,而它不是WTO成員國,不受WTO約束和保護。
在經濟全球化、生產國際化的今天,許多產品可能是在幾個國家進行加工生產的,如歐洲的空中客車飛機,德國人認為是德國貨,法國人認為是法國產品,因為它的零部件生產遍布歐洲,組裝也是在不同國家進行的。如何確認這種“多國產品”的“國籍”,已經成為世界貿易需要解決的問題。烏拉圭回合中達成的《原產地原則協議》,根據WTO成員議定的普遍原則,協調了WTO成員國采用的原產地原則。
我國在原產地問題上的規定,隨著進出口的增加,也在從無到有、不斷完善。例如,在判定進口商品的原產地方面,1986年12月,我國海關總署頒布了《關于進口貨物原產地的暫行規定》,這是我國第一個有關原產地的行政法規。但是我國的原產地規則存在很多問題,標準還不完全和WTO及國際慣例接軌,可操作性差,在國際貿易中保護本國產業的作用不強。我國進入WTO之后,應盡快完善原產地原則,不但大的框架要改進,甚至對某一種產品的特別規定都要完善。只有這樣,才能避免規避行為的發生,保證關稅的正常征收和對國內企業的適當保護。
在確認中國出口商品的原產地方面,1995年外經貿部頒發了我國第一個《出口貨物原產地規則》及《實施辦法》,規定全部在中國國境內生產或制造的產品以及部分或全部使用進口原料的產品而且必須在我國發生了實質性改變的產品,才可以取得中國產地資格。中國企業正確使用原產地原則,首先是對自己產品聲譽的維護,是對自己的“中國制造”品牌的維護。其次,學會使用原產地原則可以正確處理國際貿易中由于他國歧視性地使用原產地原則而引發的糾紛,制約貿易保護主義。再次,了解和使用WTO和其他國家的原產地原則,可以保證企業的正常貿易,并實現合理規避?傊绞侨蚧,越要注意運用原產地原則。
自主創新難產權須保護
-案由
印度在獨立以后的相當一段時間內,90%以上印度制藥業的市場份額和所有權仍然掌握在外國公司手中。為了培育民族醫藥業,維護國民健康,印度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促進性政策措施。1970年的印度專利法的第五節,確認了程序專利(給予某一用以制造合成藥物的程序以專利),但并未確認產品專利(給予產品自身以專利),即對于食品、藥品的物質不授予專利,僅對制造方法授予專利。這鼓勵了印度地方公司以發展自身流程繼而進行批量藥品生產的方式制造仿造藥品,以便促進醫藥的進口替代。
-裁決
1994年,在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商討簽署《知識產權協議》(TRIPS)的時候,印度的醫藥界人士就對TRIPS對印度的影響進行了評估。印度藥品制造商協會(IDMA)1994年稱TRIPS協定將導致藥品價格上漲5到20倍。印度政府對TRIPS協議也有一些保留,但它仍簽署了這份協議,主要是權衡考慮烏拉圭回合談判結果的全部協議還是有利于印度利益的。與此同時,印度也意識到1970年的專利法必須根據TRIPS進行調整,由于當時議會休會,總統便頒布《1994年專利(修訂)條例》,以臨時適應TRIPS的要求。1995年3月印度臨時適用的行政條例到期失效,永久條例又因議會被解散而沒有建立起來,這一失效造成了印度與發達國家的矛盾。加入TRIPS協議后印度政府在國內知識產權政策法規的調整上面臨兩難選擇,一方面,印度應按照世界貿易組織的要求來重新立法,而另一方面,卻面對消費者、民族工業的強烈反對。最后印度政府因為沒有及時調整國內政策而被歐美告到了世界貿易組織。世界貿易組織判定印度沒有執行TRIPS協議,在世界貿易組織的監督下,印度作出了調整。
-點評
印度的知識產權保護案例,表明了面對知識產權問題的發展中國家的兩難:一方面,作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國內的法律與世貿組織的規則必須一致,這是成員的基本義務。成員國的國內法律、法規確實是該國國內的事情,但像筆者曾經講過的,法律的鳥籠由你自己打造,但籠子的尺寸卻要由世界貿易組織來規范。但是,在另一方面,法制、法規的變革和政策的調整又會影響到國內某些利益。1975年,當時的印度總理英迪拉甘地曾經講過,“醫療發明將不設專利權,生死之間不能牟利”,當時印度擔心特許權使用費的支付和產品價格的上升會提高藥品的成本,使得窮人無法承擔就醫的費用。
有些國家,如美國,為了保護知識產權,不惜將其與國際貿易結合、掛鉤,對于違背知識產權保護的國家進行交叉報復,即知識產權保護的問題用限制貿易來報復。世界貿易組織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案件,尤其是涉及關系人們生計的醫藥化工產品、農用化工產品的知識產權的訴訟,申訴方幾乎都是發達國家,而被告則幾乎清一色是發展中國家。
作為發展中國家,面對貧窮,較高程度的知識產權保護將提高它們維持人們健康(醫藥化工產品),甚至維持溫飽(農用化肥產品)的成本,因此大多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持有一定的保留態度。中美1992年達成的知識產權諒解備忘錄,1993年中國的醫藥、化工所進行的知識產權保護的行政規定,基本達到了世貿組織有關規定的保護水平。但是,在中國入世后的知識產權保護方面,仍然會出現很多矛盾。
中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建立只用了十幾年,走完了一些國家幾十年要走的路,但該體系和WTO的沖突是大量存在的。為此,入世后的中國面臨著印度的問題,即如何調整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不能否認,我們在做調整的時候,經濟上在不同層面或不同行業將因此受到負面影響。但最為明智的選擇是在加入WTO之際及時調整相關立法,以使制度層面的沖突降低到最小的可能。不但如此,微觀層面的與知識產權有關的貿易糾紛將大量出現,這一挑戰將顯得十分突出,而處理好微觀層面的糾紛也依賴于制度層面的調整。
新課題不斷應對路更長
-案由
海龜是被70年代《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列入最高級別保護的瀕危珍稀動物。在以往,海洋拖網捕蝦作業中對海龜的誤殺是這一珍稀動物生存的最大威脅(世界野生動物基金會估計每年喪生于捕蝦網的海龜達12.5萬只)。為了保護珍稀的海龜,美國國會在1973年通過的《瀕危物種法案》中將各種占有、加工、加害為海洋拖網捕蝦所誤害的海龜視為非法,1989年美國在這一法案的修正中又增加了推動其他國家使用既能夠提升海蝦捕獲量,又能使誤入捕蝦網的海龜得以逃生(逃生率97%)的海龜排離器(TED)的條款(609條款)。該條款的含義是,推動其他國家使用TED提高海龜的保護程度,在一定的海域內,如果某國的捕蝦網上沒有使用海龜排離器,或沒有達到美國保護海龜的標準,則美國將禁止從該國進口捕獲的野生蝦及蝦類制品,1996年又將這一禁止擴大到一切國家,由此引發了貿易爭議,20多個國家向世貿組織提出申訴或作為第三方介入。申訴方認為,美國立法保護海龜值得肯定、支持,但若其他國家沒有類似立法,美國便禁止從這些國家進口捕獲的野生蝦類產品,屬于國內法律域外適用的單邊行為,危害了多邊自由貿易的原則,并給其他國家造成了損失。
-裁決
貿易爭議解決機構成立的專家組拒絕了世界許多動物保護與環保組織提供的佐證意見(協助報告),判定美國敗訴,其609條款違背了世界自由貿易原則,不能援引GATT中“有效保護可耗竭天然資源”的條款而例外,必須予以修改。經美國上訴,1998年10月世貿組織的上訴機構并未同意專家組的意見,認為專家組不能拒絕其他國際組織的協助報告,美國援引“可耗竭天然資源”的條款成立,但在執行中存在著不合理的差別待遇,過于武斷,違背了GATT的精神。
-點評
這個案例的關鍵是,美國采用貿易交叉制裁來強化環境保護是否合法,而問題的另一方面是保護環境是否已經成為一種貿易壁壘形式。
今天,國人都知道維護世界貿易的自由化是世貿組織的重要任務,世界貿易組織就是維護自由貿易優先、反對成員國采取單方面的貿易限制措施來達到貿易之外的政策目標。為了達到其政策目標,WTO制約著許多領域,并隨著經濟的發展向更多的領域擴展,環境與貿易問題就是其中的一個新議題。
環境與貿易是諸多WTO新議題中的一個。即將在多哈召開的第四次部長級會議將討論是否發起下一輪多邊貿易談判。多邊貿易談判將談什么?就包括了這些新議題。例如,在環境問題上,如何在保護環境的同時又沒有對貿易發生負面影響。新議題還有勞工標準問題、電子商務問題、投資政策問題等等。
分析:入世后中國企業將面臨十大險關(一)
訂短信頭條新聞 天下大事盡在掌握!
    新浪企業廣場誠征全國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