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經貿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出《關于規范黃金制品零售市場有關問題的通知》,改革黃金制品零售管理審批制,取消黃金制品零售業務許可證管理制度,實行核準制。
通知說,經營黃金制品(包括K金制品)零售(專營、兼營)業務的單位,應經所在地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核準,并領取《經營黃
金制品核準登記證》。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稅務部門憑人民銀行核發的《核準登記證》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和消費稅認定登記手續。申請經營黃金制品零售業務,應具備相應的條件,并向核準行提交有關材料。核準行自接到申請經營黃金制品零售業務報告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經營黃金制品零售業務開辦條件的申請單位,核發《核準登記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出具不予核準的書面通知。
《通知》允許開辦黃金制品零售連鎖店,允許黃金制品零售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經營黃金制品零售業務。《通知》規定,黃金制品零售企業應從國家批準的定點單位進貨,并應妥善保管好供貨單位開具的供貨單,以備人民銀行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檢查。拍賣行拍賣黃金制品、單位舉辦黃金制品展覽(展銷)會,應經人民銀行當地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或深圳市中心支行核準;舉辦全國性或國際性黃金展覽(展銷)會應報人民銀行總行核準,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相關審批、登記手續。凡違反以上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由中國人民銀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稅務部門按各自的職責權限,依據有關法律和規定予以處罰。
外商投資企業經營黃金制品零售業務,適用本通知和《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試點辦法》規定,經核準行核準,并向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申請辦理審批和批準證書核發或換發手續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相關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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