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劉英潮)昨日從本市地方稅務局獲悉,由該局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統一票樣印制的全國保險業專用發票正式啟用,原由各保險公司自行印制的票據,自2001年11月1日起停止使用。稅務人士提醒廣大市民:今后在投保時應留意發票是否為全國保險業專用發票,以監督保險公司是否執行發票管理制度、依法納稅。
據悉,為了進一步規范保險市場的經營行為,促進保險業的健康發展,加強保險業發
票管理和財務監督,保障國家稅收,國家稅務總局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下發了關于規范保險業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規定:各保險公司在收取保險費時,必須開具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發票。保險公司從事財產保險業務必須使用全國保險業專用發票(簡稱專用發票)。由同一付款人統一付款投保同一險種填開多張保單時,保險公司可合并開具一張專用發票。對于約定分期付款的保險業務,保險公司應在每次收取款項時,分別開具專用發票。
本市各保險公司自行印制的票據,自2001年11月1日起停止使用。小額、分散性家庭財產保險、貨物運輸保險、機動車輛定額保險、機動車輛提車暫保險等保險業務及人壽保險業務使用的發票,仍按自印發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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