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賴小萍 實習生喻學鋒
從1980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據說是主要針對在華工作的外國人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把起征點定為400元,到1993年發布的《個人收入所得稅法》,調整并擴大了征稅對象的范圍并把起征點由400元上調到800元,我們就可以看到稅制的改革有了質的飛躍,所以對于醞釀已久的新個稅法,人們更多的是關心怎樣才合法合理地減少自己的計稅
收入。
提高門檻已成共識
目前,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是分類征收的,共分11個項目。這些項目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目前個人收入是無需申報的,國內個人所得稅收入的75%以上是靠代扣代繳來實現的,這使得主要靠薪水收入的工薪階層成了納稅的主體,最終導致個稅的調節作用大大減弱。所以我們看到,最近對于證券、演藝、體育界等高收入行業的高收入者是“明顯”加強了監管。
在新個人所得稅法的修訂研討中,提高起征點和把征稅的重點轉向高收入者看來已經是達成共識了。當然,確定起征點還必須要考慮基本生活開支、通貨膨脹因素、與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相關的住房、醫療、失業、養老等制度改革、教育支出和地區差異等因素的變化,比如從地區差異來看,目前就存在著不同的水平,例如上海的起征點是1000元,深圳是1500元。起征點的提高當然也就意味著你的實際收入增加了。
稅制模式是爭論焦點
對于究竟采取何種稅制模式更符合國情是新個稅法修訂討論中爭論最多的。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采用的是分項目所得稅制,對11個應稅項目分別列舉,并分別規定了費用扣除標準和適用稅率。而其中大部分應稅項目只是對收入起征點以上的部分征稅,無法對個人的各項累計收入進行有效征稅;對不同的收入來源,采取不同的稅率和扣除辦法,也造成分解收入、多次扣除和合法避稅等問題;在綜合計算費用扣除上,難以照顧贍養人口較多的納稅人,這種稅制易導致處于同一收入水平的納稅人的納稅負擔不相同的現象,顯然是不公平的。
而綜合稅制模式綜合考慮了納稅人包括各種收入在內的總收入水平,然后以此總收入作為納稅的參考,能比較好地體現公平原則,因此有人提出應選擇綜合所得稅制。但是在國內目前征管手段還較落后的情況下,對納稅人的收入稅務機關是缺乏有效監控的,即使實行了銀行儲蓄實名制以及新征管法實施后賦予了稅務機關強制執行的手段,但要對欠稅個人實施對欠稅企業一樣的從銀行存款中扣繳應納稅款的做法顯然難度很大。所以業界比較一致的說法是實行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混合所得稅制模式,在采用混合制模式的情況下,對于某些應稅所得,如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等,可以按比例稅率征收,不必實行年度綜合申報納稅。另外,對于工薪所得可采用預扣代繳的征收方式。除少數工薪收入特別高的納稅人外,大多數可只進行年末調整,而不必申報納稅。而對于個人所得稅特殊扣除項目的范圍應該適當擴大,比如可在地方財力允許的情況下,靈活運用特殊扣除政策,分階段重點實施住房消費、地區性補充醫療保險、儲蓄性養老保險、教育支出和家庭信息化支出等方面的稅前扣除優惠措施。
合法合理避稅
實際上,個人所得稅的稅收籌劃總體思路應該是注意收入量的標準、支付的方式和均衡收入,降低名義收入,保持實得收入不變,進而降低稅率檔次。業內人士說目前常見的做法主要有,將工資發放量盡量安排在允許稅前扣除額以下、提高職工的福利水平,降低名義收入,可以采取推延或提前的方式將各月的工資收入大致拉平,納稅人通過在盡可能長的時間內分期領取勞務報酬收入。
如陳先生是某國有企業的負責人,月工資收入1500元(包括各類津貼和月獎金),年終企業發給其年終獎金2000元,同時因企業經營得好,上級又發給其3000元獎勵金。此處可以三個月時間做一下比較。若陳先生在12月份一次性領取5000元獎金,那么他12月、1月、2月應納個人所得稅分別為(當地準予扣除費用標準為800元/月)765、45、45共855元,而如果他在12月和1月分兩次領取政府獎3000元,在1月和2月分兩次領取本單位獎金2000元,那么應納個人所得稅為:205、355、145共705元,通過籌劃后共少繳個人所得稅稅款150元。如果加上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四金”免稅項目以及將來有可能增加的稅前扣除項目范圍和起征點的提高,作為工薪階層的稅收負擔將大大減輕。
訂短信頭條新聞 天下大事盡在掌握!
    新浪企業廣場誠征全國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