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財產拍賣行為,維護拍賣市場秩序,保障國家利益和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的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特區內進行的財產拍賣活動。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財產拍賣,系指委托拍賣機構,以公開競價或標賣的方式,將特定財產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活動。
第四條本條例所稱拍賣物,系指被委托拍賣的財產。
第五條本條例所稱拍賣人,系指依法成立的、從事拍賣業務的機構;委托人系指委托拍賣人拍賣其財產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競買人系指競購拍賣物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買受人系指以最高應價購得拍賣物的競買人。
第六條從事或參加拍賣活動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價高者得的原則。
第二章拍賣物
第七條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處分其財產,均可依本條例拍賣,但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下列財產不得拍賣:
(一)法律、法規及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明令禁止買賣的;
(二)所有權有爭議的;
(三)處分權受到限制或爭議的。
第九條處分下列財產,必須委托拍賣人進行拍賣,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緝私沒收的財產;
(二)司法機關沒收、追繳的財產,充抵罰金、罰款的財產及無法返還的追回物品;
(三)行政執法機關沒收、追繳的財產,充抵稅款、罰款的財產;
(四)行政機關在執法活動中需變賣的財產;
(五)確認為無主物的財產;
(六)其他應強制拍賣的財產。
第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經濟和破產案件需拍賣有關財產的,應依法作出裁定,并由依法設定的評估機構評估后確定保留價格,評估應有債權人參加。
未按前款規定確定保留價格的,拍賣人不得拍賣,擅自拍賣的,拍賣無效,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以拍賣人該項拍賣所得一至三倍的罰款;造成他人損失的,拍賣人應賠償損失。
第十一條法律、法規及市政府對流通條件有特別規定的財產,應具備相應條件,方可拍賣。
第十二條海關監管貨物、物品,經海關書面許可轉讓后,方可拍賣。
第十三條未付清地價款的房地產、違法違章建筑物和法律、法規禁止轉讓的其他房地產不得拍賣。
以行政劃撥、減免地價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而形成的房地產,經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核準,可依本條例的規定拍賣。
第十四條國家限制流通的文物及藝術品的拍賣,應經相應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企業產權、知識產權的拍賣,應符合法律、法規有關企業產權、知識產權轉讓的規定。
第十六條抵押物、質物、留置物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可依法委托拍賣人拍賣。
第十七條出租物的拍賣,應書面通知承租人;租賃合同規定出租物的轉讓須征得承租人同意的,應經承租人書面同意。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共有財產的拍賣,應經全體共有人書面同意。
第三章拍賣人
第十九條在特區內從事拍賣業務,應設立拍賣機構。
第二十條設立拍賣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人民幣二百萬元以上;
(二)有與從事拍賣業務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和設施;
(三)有具備相應資格的拍賣專業人員;
(四)有符合規定要求的組織機構和規章制度;
(五)有公安機關頒發的特種行業許可證;
(六)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文物及藝術品拍賣的,應有一千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有具有文物及藝術品專業知識的人員。
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方可從事拍賣業務。
第二十一條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財產,應由市政府指定的拍賣機構進行拍賣。
拍賣機構違反前款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市政府指定拍賣機構應采用公開招標的方式,招標的具體辦法由市政府規定。
第二十三條被指定的拍賣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撤銷其從事拍賣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財產資格:
(一)拍賣禁止拍賣物的;
(二)未經市、區財政部門的委托拍賣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財產的;
(三)與競買人、委托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惡意串通的;
(四)有其他違法拍賣行為的。
被撤銷拍賣資格的,自被撤銷之日起五年內不再被指定。
第二十四條拍賣人有權查明或要求委托人告知其知道的或應當知道的拍賣物瑕疵。
拍賣人應向競買人指明或提示其知道的或應當知道的拍賣物瑕疵。
違反前款規定,造成買受人損失的,拍賣人應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拍賣人接受委托后,非經委托人同意,不得再委托其他拍賣人拍賣。
第二十六條拍賣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加競買,也不得委托他人或代理他人參加競買。
第二十七條拍賣人對委托人交付的拍賣物負保管責任。
第二十八條拍賣人可以向委托人、買受人各收取不超過拍賣成交價5%的傭金,收取傭金的比例按照隨拍賣成交價增加而遞減的原則確定,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不動產的拍賣人向委托人、買受人各收取的傭金比例不得超過拍賣成交價的3%。
第二十九條市政府指定的拍賣機構拍賣本條例第九條所指財產的,不得向委托人收取傭金。
第三十條拍賣人向買受人收取傭金或其他費用的,應于拍賣前告知競買人,并在拍賣資料中列明傭金的比例、檔次、計算方法及其他費用的數額。
違反前款規定的,視為放棄收取傭金或其他費用要求,不得向買受人收取傭金或其他費用。
第三十一條委托人或買受人不支付傭金或費用時,拍賣人可從拍賣物價款中提取或對拍賣物行使留置權。
第三十二條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人之間、競買人與委托人之間不得有下列惡意串通行為:
(一)操縱競價;
(二)指定價格;
(三)指定買受人;
(四)其他惡意串通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章委托人
第三十三條委托人應對拍賣物享有處分權。
第三十四條委托人可自行委托拍賣人或由其代理人代為辦理委托拍賣事務。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第九條所指財產應一律交公物倉,由市、區財政部門統一管理。
公物倉管理辦法由市政府制定。
第三十六條上交公物倉的財產由市、區財政部門委托市政府指定的拍賣機構進行拍賣。
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所指財產,由人民法院統一委托市政府指定的拍賣機構進行拍賣。
第三十七條未經市、區財政部門的委托拍賣本條例第九條所指財產的,由擅自拍賣的單位負責追回其處理的財產;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沒收拍賣人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罰款;造成國家或他人損失的,應賠償損失。
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應追究其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造成國家損失的,應賠償損失。
第三十八條委托人應就其知道的或應當知道的拍賣物瑕疵向拍賣人指明或提示。
違反前款規定,造成拍賣人損失的,委托人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委托人可確定拍賣物保留價格。拍賣人不得低于保留價出售拍賣物。
委托人和拍賣人對保留價格應當保密。
拍賣人以底價、開叫價或其他方式泄露保留價格的,拍賣無效,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以其拍賣所得三倍的罰款,造成他人損失的,應賠償損失。
第四十條拍賣國有資產及本條例第九條所指的財產,應在依法評估后確定保留價格。
第四十一條委托人可與拍賣人約定拍賣物的開叫價。沒有約定開叫價的,拍賣人可根據拍賣物的情況,自行確定開叫價。
委托人確定保留價格的,開叫價不得低于保留價格。
第四十二條委托人不得參加應價。
第四十三條委托人應按《委托拍賣合同》的約定交付拍賣物。
違反前款規定,造成拍賣人、買受人損失的,委托人應負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拍賣成交后,委托人取得拍賣物的價款。
委托人未能取得或及時取得前款價款的,可向拍賣人追索。
第四十五條拍賣成交后,委托人應依法辦理或協助買受人辦理拍賣物的產權轉移、證照變更手續,繳納有關稅、費。
第五章競買人和買受人
第四十六條競買人可自行或委托其代理人參加競買。
第四十七條法律、行政法規及市政府規定專賣、專營的及其他在流通或使用上有限制的拍賣物,競買人必須具備相應的資格或條件。
第四十八條競買人有權查驗拍賣物,查閱有關拍賣資料。
競買人參加應價,視為已行使前款權利并認可拍賣物現狀。
第四十九條競買人一經應價,不得反悔,但當其他競買人提出更高應價時,其應價失去約束力。
第五十條最高應價的競買人取得拍賣物。
第五十一條買受人未能按約定取得拍賣物而受到損失的,可向拍賣人要求賠償。
買受人未按約定取走拍賣物的,應支付由此發生的保管費用。
第五十二條買受人未按約定支付拍賣物價款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十三條買受人拒不支付拍賣物價款的,拍賣人可解除《拍賣成交確認書》,并對拍賣物再行拍賣。再行拍賣的費用由原買受人承擔。
再行拍賣的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原買受人應補足兩次拍賣價款的差額。
第六章拍賣程序
第一節拍賣委托
第五十四條委托拍賣,委托人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委托人身份證明或法律資格證明及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人授權委托書;
(二)拍賣物權屬證明及處分權證明;
(三)拍賣物資料。
第五十五條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提出拍賣委托的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已生效的法律文書;
(二)拍賣物資料。
第五十六條拍賣人應對委托人提交的文件進行核查;符合拍賣條件的,應與委托人簽訂《委托拍賣合同》。
第五十七條《委托拍賣合同》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委托人、拍賣人的名稱(姓名)、地址;
(二)拍賣物的名稱、數量(面積)、規格、質量、存放地點(坐落地點)、折舊程度(使用年限)、用途、占用狀況;
(三)拍賣方式;
(四)拍賣物保留價格;
(五)傭金和其他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拍賣物價款支付方式及期限;
(七)拍賣期限;
(八)拍賣物的交付時間、方式及保管時間;
(九)拍賣程序中止和終結的條件;
(十)違約責任及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一)合同的有效期限;
(十二)其他需要約定的條款。
第五十八條拍賣人認為必要時,經委托人同意,可將拍賣物送交有關部門鑒定、核實,有關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前款鑒定、核實結論與《委托拍賣合同》不符的,拍賣人可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五十九條拍賣人接受委托時,委托人要求對其名稱(姓名)保密的,拍賣人應為委托人保密。
第二節拍賣公告和競買申請
第六十條拍賣人應于拍賣日七日前發布拍賣公告。拍賣公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拍賣的時間、地點;
(二)拍賣物;
(三)競買人的資格或條件;
(四)其他應公告的事項。
第六十一條參加競買者,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身份證明或法律資格證明及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人授權委托書;
(二)與拍賣物相適應的競買資格或條件的證明。
第六十二條競買人要求對其名稱(姓名)保密的,拍賣人應為競買人保密。
第六十三條公告期間,拍賣人應向競買人提供拍賣資料及查驗拍賣物的必要條件。
拍賣資料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內容;
(二)拍賣物價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三)傭金及其他有關拍賣的費用;
(四)拍賣方式;
(五)拍賣物轉讓應繳納的稅、費;
(六)其他應告知的事項。
拍賣人應保證拍賣資料的真實性。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造成競買人、買受人損失的,拍賣人應予賠償。
第三節拍 賣
第六十四條拍賣人應在拍賣公告確定的時間、地點,以約定方式進行拍賣。
第六十五條拍賣人拍賣本條例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條規定的財產,應預先特別聲明,出示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并告知拍賣成交后應辦理的相關手續及應繳納的相關費用。
拍賣人違反前款規定造成買受人損失的,應賠償損失。
第六十六條拍賣人可采取下列方式進行拍賣:
(一)估低價拍賣,即拍賣人宣布拍賣物的開叫價,競買人競相應價,以最高應價定槌成交。
(二)無估價拍賣,即拍賣人不宣布拍賣物的開叫價,競買人對拍賣物直接叫價,以最高叫價定槌成交;
(三)估高價拍賣,即拍賣人宣布拍賣物的開叫價,在無人應價時,拍賣人逐次降低報價,以首次應價定槌成交。
前款第(三)項首次應價者為二人以上時,拍賣人應以該應價為開叫價,依前款第(一)項規定的方式進行拍賣。無人應價的,由拍賣主持人確定買受人。
第六十七條拍賣人可采取標賣方式進行拍賣,但本條例第九條所指拍賣物除外。
前款所稱標賣,系指拍賣人先期公布拍賣物的有關情況,競買人在規定時間內將應價密封寄至拍賣人,由拍賣人在規定時間當眾開標,拍賣物由最高應價者取得。
前款最高應價者為二人以上的,以先寄送應價者為買受人;最高應價為二人以上同時寄送的,以先開標者為買受人。
第六十八條拍賣人進行拍賣時,應制作拍賣筆錄。
拍賣筆錄應由拍賣主持人、記錄人和買受人簽名。
第六十九條拍賣成交時,買受人應當場與拍賣人簽署《拍賣成交確認書》。
第七十條《拍賣成交確認書》應包括下列條款:
(一)拍賣人、買受人的名稱(姓名)、地址;
(二)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內容;
(三)拍賣物價款及其支付方式、期限;
(四)拍賣物的交付時間、地點和方式;
(五)定金;
(六)傭金及其支付方式;
(七)拍賣成交時間、地點;
(八)違約責任及爭議的解決方式;
(九)其他需要約定的條款。
第七十一條拍賣不動產成交后,依本條例合法簽署的《拍賣成交確認書》與《房地產買賣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動產拍賣成交確認書》和《不動產拍賣成交確認書》的示范文本分別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制定。
第七十二條除即時清結外,買受人應于拍賣成交時向拍賣人交付約定比例的定金。
第七十三條拍賣成交后,有關部門應憑拍賣人出具的拍賣憑證辦理拍賣物的證照變更、產權轉移手續。
第七十四條拍賣物需運出特區的,有關部門應憑拍賣人出具的拍賣憑證辦理有關手續。
第七十五條拍賣易爛、易腐及其他不易長期保存的物品,委托人和拍賣人可約定采取簡易拍賣程序。
第四節拍賣程序中止和終結
第七十六條拍賣成交前,拍賣程序因下列情形之一而中止:
(一)第三人對拍賣物的處分權提出異議;
(二)委托人有正當理由并書面通知拍賣人中止拍賣;
(三)因發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拍賣活動暫時不能進行;
(四)其他依法可以中止拍賣程序的情形。
拍賣程序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拍賣程序繼續進行。
第七十七條拍賣成交前,拍賣程序因下列情形之一而終結:
(一)人民法院、行政機關確認委托人對拍賣物無處分權;
(二)委托人有正當理由并書面通知拍賣人終結拍賣程序;
(三)拍賣物滅失;
(四)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拍賣不能進行;
(五)其他依法可以終結拍賣的情形。
拍賣程序終結后,需對原拍賣物再行拍賣的,應重新辦理委托拍賣手續。
第七十八條因委托人中止或終結拍賣程序,造成競買人、拍賣人損失的,委托人應予賠償;拍賣人有過錯的,拍賣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七章拍賣無效
第七十九條拍賣成交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拍賣無效:
(一)拍賣物為本條例第八條所列的禁止拍賣的財產;
(二)委托人、拍賣人、買受人不具備本條例所規定的相應的資格或條件;
(三)因拍賣資料表述不真實而造成買受人重大損失;
(四)拍賣人違反拍賣程序,未按約定出售拍賣物;
(五)競買人之間或競買人與拍賣人、委托人之間惡意串通,操縱競價;
(六)拍賣人或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
(七)拍賣活動中有違背公開、公平和公正原則的其他情形;
(八)本條例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條所指的拍賣物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許可徑行拍賣的;
(九)違反本條例有關傭金規定的;
(十)應中止或終結拍賣而未中止或終結的;
(十一)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進行拍賣的行為。
第八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九)、(十)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沒收其拍賣所得,處以拍賣所得一至三倍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拍賣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擾亂特種行業治安管理的,由市公安機關依法沒收其收取的拍賣傭金,處以拍賣傭金一至三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吊銷其特種行業許可證。
拍賣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由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沒收其收取的拍賣傭金,并處拍賣傭金一至三倍的罰款。
第八十二條無效拍賣自拍賣之始即無法律約束力。
因拍賣人、委托人或買受人的過錯造成拍賣無效的,有過錯的一方或各方對受損失的其他當事人及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
第八章附 則
第八十三條市政府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八十四條本條例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訂短信頭條新聞 天下大事盡在掌握!
    新浪企業廣場誠征全國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