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財產拍賣條例》實施細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4號)
第一條根據《深圳經濟特區財產拍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在深圳經濟特區設立拍賣機構,應經市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審核許可,并在取得市公安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特種行業許可證后,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經營文物拍賣業務的,應當具有一千萬元的注冊資本,并依法取得《文物經營許可證》。
第三條市、區財政部門分別成立公物倉管理機構,負責公物倉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市、區公物倉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財產的保管、保險和出入庫制度。經核查后的每一份《財產接收清單》,均須交接雙方簽名蓋章,并分別報市、區財政部門備案。
市、區財政部門及公物倉管理機構違反規定,擅自處理公物的,由監察部門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造成財產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市、區審計、監察部門應依職權對公物倉的管理與日常運作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條拍賣《條例》第九條、第十條規定財產的拍賣機構,由市政府根據實際需要公開招標確定并指定。
具體招標工作由市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市財政、法制、商品流通、工商、公安、規劃國土、文化、審計、監察等部門以及海關、法院和有關拍賣專家組成市拍賣機構招標委員會,負責對參與投標的拍賣機構進行綜合考評,提出評標、定標辦法,擬定標底,確定中標人。
綜合考評的內容包括:
(一)拍賣機構的經營規模、經營范圍;
(二)拍賣師和其他拍賣人員的品行記錄;
(三)前兩年的經營業績及納稅情況;
(四)違法違規拍賣行為的記錄;
(五)擁有的拍賣專業人員的狀況;
(六)市政府認為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被指定的拍賣機構經市拍賣機構招標委員會確認,具有《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情形的,由市政府撤消其拍賣《條例》第九條、第十條規定財產的資格,并予以公告。
需要另行指定拍賣機構的,由市政府重新公開招標。
第七條拍賣物屬于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專賣專營的,競買人須持有有效的專賣專營許可證明。
第八條拍賣程序依《條例》規定中止或終結的,拍賣人應當告知競買人,并說明原因。
拍賣程序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拍賣程序繼續進行的,拍賣人應當發布公告。
第九條通過行政劃撥、減免地價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而形成的房地產,經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并按規定補足地價款后,方可拍賣。未經批準而擅自拍賣的,拍賣無效,由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并強制委托拍賣的房地產,屬于行政劃撥或減免地價用地的,需補繳的地價款經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核準,可以在拍賣成交后補繳,但應當從拍賣成交價款中優先扣繳。
第十條房地產拍賣成交確認書應當具備下列主要條款:
(一)拍賣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
(二)房地產權利證書的類別、編號;
(三)房地產座落的位置、面積、四至界線;
(四)土地宗地號,土地使用權的性質、用途和起止年限;
(五)公用部分的權益分享及共有人的權利義務;
(六)拍賣的日期及房地產交付使用的日期;
(七)拍賣成交金額及其支付方式和日期;
(八)違約責任及糾紛的解決辦法;
(九)當事人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房地產拍賣成交的,委托人、買受人可以憑合法有效的房地產拍賣成交確認書和有關材料,按法律、法規規定向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予辦理;需要拍賣人協助的,拍賣人有義務予以協助。
第十二條法律、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文物不得拍賣。屬于國家限制流通的文物,應經文物行政管理部門鑒定、許可后,方可拍賣。
第十三條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對申請鑒定的文物,應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鑒定結論,并作出是否同意拍賣的書面答復;逾期不作出答復的,視為同意拍賣。
依法不允許攜運出境的文物,應在鑒定結論中予以明確標示。
第十四條經鑒定確認具有重要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文物,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可限定拍賣機構進行定向拍賣,競買人范圍限于國有博物館、藝術館等文物收藏研究機構或國有企業、事業單位。
前款有重要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文物范圍應當明示公開。
第十五條拍賣機構對拍賣的文物應當進行登記,記錄文物的名稱、特征、來源及處分權狀況、委托人、買賣人的姓名、住所及其他基本情況。
前款登記記錄須與拍賣筆錄同時保存,保存期限自拍賣成交之日起計算,不得少于5年。
第十六條文物拍賣成交后,買受人如將文物攜運出境,應依法辦理出境手續。
對來自境外的文物,委托人或拍賣人應在拍賣前憑入境報關單向海關和有關文物出境鑒定機構申請辦理該文物暫時入境及復出境手續。
第十七條企業產權或股權及其他財產權利的拍賣,委托人應具有合法有效的處分權,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拍賣前依法應當進行評估或委托人要求進行評估的,評估費用由委托人承擔;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并強制委托拍賣的,評估費用可以在拍賣成交后,從拍賣成交價款中扣繳。
第十八條車輛拍賣成交后,買受人憑拍賣成交確認書和其他有關拍賣材料申請辦理相應的車牌過戶手續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辦理。
出租車營運牌照的拍賣,應當按照《深圳經濟特區出租小汽車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下列物品,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分別進行處理:
(一)水果、蔬菜、魚類、肉類、凍品等易腐、易爛和其他不易長期保存的物品,經衛生檢疫部門檢疫合格的,可以按照公開競價、價高者得的原則進行現場拍賣,不受《條例》關于拍賣公告期限的限制。
(二)依法沒收、追繳的文物、槍支、彈藥及其他禁止流通的易燃、易爆危險品,由執法機關按國家規定上繳專管部門處理,同時抄報市、區財政部門備案。
(三)廢舊塑料、服裝及其他工業廢料,經有關部門鑒定并檢疫消毒后,按國家規定處理。
(四)淫穢書刊、盜版光碟、磁帶、錄像帶等物品,經有關部門鑒定確認后,由有關執法機關按國家規定予以銷毀,同時抄報市、區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深圳市拍賣行業協會是依法登記成立的拍賣業的自律性社團法人,負責制定拍賣行業行為準則及道德規范,組織拍賣業從業人員的培訓、考試,并依照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對拍賣企業和拍賣從業人員進行監督。
第二十一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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