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然
近日,由全國婦聯和國家統計局聯合組織的調查結果顯示,現實職場中的女性權益仍在遭受侵害,只不過現在似乎變得更為溫情脈脈。
故事一:某大型外企大約有員工3000人,其中工人有80%是女性,但在管理層中,女性
只占到30%。劉小姐已在這里工作了5年,成績優異,但至今仍是一名普通職員。不久前因休產假,不僅沒趕上加薪,還把前年增加的薪水降了回來,現在的薪水比同級別的男士還少了400余元。她向人事部門申訴,得到的回答是,休產假時沒有工作,按勞取酬,該降。
故事二:某國外著名大公司在華機構的女職員,一旦生育,在哺乳期過后的一段時間內,往往被告知“因其工作表現不好”,將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或以“不勝任工作”為由,調換工作崗位,往往被調換成同崗位中最低級的或將原定的升職取消,并且被私下告知,如愿主動離開,不僅待遇分文不少,還將提供“表現優秀”的推薦信。
以上兩個案例雖發生在不同的企業,企業采取的做法不同,但都是基于一個原因,即認為婦女在生育后不能安心工作,其本質都是性別歧視。
據一家職介機構的人士介紹說,他們在向一些企業推薦人員時,女性被推薦的機會相對要少,男女比例大概在6.5∶3.5,尤其是經理、副總以上的職位,多直接要求必須是男性。
業內人士在分析產生這種現象的原因時指出,企業用人是講效益的,要的是來了就能勝任工作、投入工作的人員。未婚女性還好一些,結了婚的女性會受到一定的限制,有了孩子,家庭負擔相對加重,無法全身心投入工作。在公司里做到一定職位,會經常出差,女性飛來飛去,因此也不方便。所以女性30歲以后,再升職就很困難。
那么,被侵權的女性,能否以遭受性別歧視尋求司法保護呢?專家指出,目前,中國尚無這樣的司法實踐,但尋求司法保護的法律依據是存在的。 從法律依據上講,我國《憲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得歧視婦女。《勞動法》也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權。同時,《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了“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被侵害人有權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和“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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