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全國婦聯和國家統計局聯合組織實施的第二期中國婦女社會地位抽樣調查結果日前發布。調查結果顯示,現實職場中的女性權益仍在遭受侵害,只不過現在似乎變得更為溫情脈脈。性別歧視,officelady心頭揮之不去的陰影。
個案故事一:某大型外企大約有員工
3000人,其中工人有80%是女性,但在管理層中,女性只能占到30%。劉小姐已在這里工作了5年,成績優異,但至今仍是一名普通職員。2000年因休產假,不僅沒趕上加薪,還把前年增加的薪水降了回來,現在的薪水比同級別的男士還少了400余元。向人事部門申訴,得到的回答是,休產假時沒有工作,按勞取酬,該降。
故事二:某國外著名大公司在華機構的女職員吳女士(一般職位),一旦生育,在哺乳期過后的一段時間內,往往被告知“因其工作表現不好”,將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或以“不勝任工作”為由,“調換”工作崗位(將工作調換成同崗位中最低級的或將原定的升職取消),并且被私下告知,如愿主動離開,不僅待遇分文不少,還將提供“表現優秀”的推薦信。
以上兩個案例雖發生在不同的企業,企業采取的做法不同,但都是基于一個原因,即認為婦女在生育后不能安心工作,其本質都是性別歧視。
分析深圳展動力獵頭CEO郭展序先生介
紹說,他們在向一些企業推薦人員時,女性被推薦的機會相對要少,男女比例大概在6.5∶3.5,尤其是經理、副總以上的職位,多直接要求必須是男性。
尤里克顧問有限公司的于小姐分析原因,深圳是個很現實的社會,企業用人也是講效益的,要的是來了就能勝任工作、投入工作的人員。未婚女性還好一些,結了婚的女性會受到一定的限制,再有孩子,家庭負擔相對會加重,無法全身心投入工作。在公司里做到一定職位,會經常出差,女性飛來飛去,也不方便。所以女性30歲以后,再升職就很困難。
保護那么,被侵權的女性,能否以遭受性
別歧視尋求司法保護呢?專家指出,目前,中國尚無這樣的司法實踐,但尋求司法保護的法律依據是存在的。
從法律依據上講,我國《憲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得歧視婦女。《勞動法》也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權。同時,《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了“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被侵害人有權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和“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舒然慧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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