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等不能再以患者身份出現,以給藥品做證明的方式做廣告,否則將被視為非法”。這一消息甫一傳出便引起關注。明星做廣告該不該負責的問題,曾因佛山一消費者訴“廣告欺詐”而激烈地討論過一陣。明星認為與做廣告的人無關,主要是對生產者的審查、監督要嚴格。而有人卻認為應該給幫虛假、非法廣告的名人們戴上一個法律的緊箍咒,使名人明確自己的權利和義務。畢竟藥品的真偽是人命關天的大事。有關明星給藥品做廣告非法的報道可謂引人關注。9月14日,不少媒體都報道了這一消息。報道說,日前從西安結束的新《藥
品廣告審查辦法》研討會上傳來消息,新辦法較之以前的《辦法》有了不少變化,其中最大的變化是——“明星等不能再以患者身份出現,以給藥品做證明的方式做廣告,否則將被視為非法”。來自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全國十幾個省市的相關人員參加了這次會議。
一位業內人士向媒體透露,新《藥品廣告審查辦法》中將明確規定藥品廣告不得使用國家機關、醫藥科研單位、醫藥院校、學術機構、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和患者的名義做證明;目前各種明星等做證明表述藥品功能等將被禁止,實際上現在已經停止了對這類藥品廣告的審批。
另外,藥品廣告中也不得含有以下內容:“免費治療”、“無效退款”;組織義診、有獎銷售、開設特約門診、免費贈送等;聲稱或者暗示能應付緊張生活或升學、考試需要等。
去年8月,廣東省佛山市一消費者以自己受“蓋中蓋”口服液的“書面廣告宣傳材料及鞏俐等名人的口頭證言誤導,結果損失了69元錢購買了4盒絕非藥品而是并無療效,依法可認定屬于假藥的蓋中蓋口服液”為由,將鞏俐及哈爾濱制藥六廠、濮存昕、佛山汾江藥行等告上法庭。一時間,明星做廣告該不該負責成了熱點話題,名人出來解釋、開展專家討論。由此,消費者也明白了不是所有名人做的廣告都能相信,還得提高自己的鑒別能力。
那么,《藥品廣告審查辦法》所做的一些修訂,是否針對近些年藥品廣告中不正常的現象呢?9月19日,記者致電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新聞處,欲對此事進行采訪。新聞處接電話的女同志回答說:“報道有錯誤,新辦法還在討論修訂中,并沒有定稿,媒體這么報不合適。”記者追問是否有明星不能再做藥品廣告的規定時,那位女同志說,現在不接受采訪,等定稿后自然會通報給媒體。
有人說,明星藥品廣告出現的頻率之高、覆蓋范圍之廣,令人嘆為觀止。有的一種產品還有數種版本。什么“XX口服液,真的不錯”;“效果實在不錯”;“吃了XX口服液后,腰就不酸了、背也不疼了、腿也不抽筋了”,于是“這藥,還真治病”的結論也就出來了。
去年佛山消費者訴“廣告欺詐維權案”鬧得沸沸揚揚之際,濮存昕在接受媒體采訪時,就此事正式表態:他覺得這個糾紛跟做廣告的人沒有關系。
濮存昕說,生產“蓋中蓋口服液”的哈爾濱制藥六廠是個有信譽的國有企業,他覺得應該相信廠家,所以他沒有采取“看技術指標”這個程序,而且像中央電視臺這么大個電視臺都連篇累牘地播放這則廣告,這個廣告有問題應該是演員承擔的嗎?
對于消費者質疑“濮存昕兒子服用‘蓋中蓋’的經歷”,濮存昕承認這只是一句臺詞。而且當時他也曾向廣告商提出“這是否合適”,廣告商告訴他這是廣告的藝術創造成分。
眼看著管明星做藥品廣告的辦法可能要出臺了,名人們又是怎么想的呢?記者就此采訪了幾位名人。
崔永元:拿名人開刀不失為好辦法
曾因為廠家冒用名字做減肥品廣告而打過名譽權官司的崔永元,說起虛假廣告就頭疼。他認為拿名人做藥品廣告開刀,不失為一個好辦法。
“名人的社會影響力比較大,相伴而來的誤導力也相對較大,因此加強管理非常有必要。”他非常贊同。自從打了官司,他對藥品廣告這方面比較了解了,并且關注著。用他的話說,這是“人命關天的事”。
“除了有些名人做的虛假廣告之外,每天翻報紙都能看到形形色色、數不勝數的非法的藥品廣告,每看見一個就像吃了一只蒼蠅,天天吃那么多蒼蠅,堵心呀。”所以他贊成嚴厲地懲治非法、虛假藥品廣告,但不僅是要限制名人做,更重要的是在審批藥品生產時更嚴格、更準確。
趙本山:明星應該為企業做廣告
電話打給趙本山,他好像有些不太愿意說這件事情,不長的交談中,他至少說了3次這個話題“很無聊”。
他說,明星為企業做廣告是應該的。藥品畢竟是為病人治病的,不是毒品,而且有國家頒發的產品合格證,為什么不能做。“不相信廠家,總得相信國家吧,國家肯定不會把合格證發給一個不合格的產品。”
趙本山明確表示,決不可能給小商小販式的藥品生產廠家做廣告。而且他認為,一種藥的療效好壞與人的肌體差異有關,對有的人可能產生副作用,對有的人可能就不會,藥品本身也有這種說明。他覺得不能把責任都推到做廣告的明星身上。
楊立新:演員做廣告只起到熟悉的作用
有人笑稱,楊立新和宋丹丹做的那個藥品廣告是《我愛我家》的藥品續集。每天,不同的電視臺,不同的時間段,人們總能看到三個人的表演。楊立新接受采訪時說,廣告愛找演員,可能是因為演員的形象大家比較熟悉、愛看,更容易讓人們對產品熟識起來。
他笑著說,如果有個聲音天天在他耳邊喊某類產品的某個牌子,他到商場買此類商品時,肯定選那個做廣告的牌子。幾十種,甚至上百種產品中為什么不選別的牌子呢?因為買東西的時候,人們通常會選擇自己熟悉的品牌。找演員做廣告的目的其實就是為了讓人們對產品更熟悉。
他認為,虛假、非法藥品廣告的出現,主要與生產廠家有關,國家應該對藥品的審批做嚴格的控制,從開始就杜絕虛假、非法藥品廣告。而名人在談做廣告一事時通常看手續是否完備,也不可能去核對每項技術指標。
當然,楊立新也贊同演員慎重做廣告,尤其是藥品廣告的觀點。他認為廣告是商業行為,消費者不要輕易相信。
在談到名人無法承擔所有的責任時,他還舉例談道,“所有的藥品說明書上,除了服法、用量外,還有一句‘請遵醫囑’,這樣算不算是把責任推出去了呢?名人做廣告沒法說這句話,于是把責任全都推給做廣告的人,好像不太合適。”
中國消費者協會法律事務部主任王前虎認為,如果新的辦法能夠加強對明星做藥品廣告的限制,可以說是給做虛假、非法廣告的名人們戴上了法律的緊箍咒,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是戴得太晚了。
王前虎主任嚴肅地說:“名人做廣告,尤其是虛假、非法廣告,給社會帶來了非常壞的影響。名人因其知名度高,而使廣告上產品的作用無形中擴大了,誤導消費者,危害最大的就是藥品了。”因此要讓名人明確自己的權利和義務。
他分析說,產品做廣告后往往產生較大的經濟利益,從廣告中獲益的是兩個主體:一個是廣告發布者;再有一個就是做廣告的人,唯一的受害者就是消費者。查廣告的發布者好查,但是名人拿了錢卻不負任何道德上的責任是不合理的。他認為名人應該承擔相應的社會道德責任和法律責任。
王前虎還認為,光限制藥品廣告還不夠,包括“藥健”字和“食健”字的保健品和食品,都應該限制名人做廣告。
-文/本報記者陶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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