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社會上發行的福利獎券、體育彩票及單位舉辦的商業促銷、有獎銷售及各種有獎活動個人取得的獎品等,依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均按偶然所得項目計稅,目前規定所得金額的20%為應納稅額。福利獎券和體育彩票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0000元的免予征稅,超過10000元的全額征稅。上述獎品為實物的,以折合的人民幣金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稅率。如獎品為現金,直接按20%稅率計征。
例:某人參加電視臺舉辦的有獎競猜活動,一舉中獎獲一臺電腦價值8000元,應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額=8000×20%=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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